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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千萬 匹 。 307 如果 加上 其他 地區 的 棉布 產 , 可以 推算 中國 每 年 生產 約 幾億 匹 棉布 。 如果 中國 棉布 產量 的 百分之五十 左右 在 市場 出售 的話 , 當時 棉紡業 商品化 規模 極為 可觀 。 此時 , 中國 的 「 土布 」 出口 也 具有 一定 規模 : 「 在 十九世紀 前 三十 年 從 廣州 運出 的 土 布 , 最多 的 一 年 ( 一八一九) 曾經 達到 三百三十萬 匹 , 價值 一百多萬 元 ; 長期 以來 , 幾乎 每 年 平均 在 一百萬 匹 以上 。 」 308 所以 , 以 單項 產品 的 市場 而 論 , 明 清 時期 的 棉布 市場 可 說 是 舉世 無匹 。 309 當時 中國 還 沒有 建立 紡織 棉布 的 手工 工埸 , 棉布 大體 都 由 農戶 以 農村 副業 的 方式 生產出來 。 商業 資本 以 「 帳房 」 ( 即 包買商 ) 的 形式 逐漸 滲透 、 控制棉 紡織業 。 清 前期 , 帳房 在 生產 中 取得 支配 地位 ; 到 了 清 後期 , 帳房 控制 了 主要 的 生產 和 經營 環節 。 「 帳房 」 於是 具備 了 產業 資本 的 性質 。 310 茶 。 在 中國 兩千餘 年 的 市場 經濟 中 , 茶 不僅 是 主要 商品 , 而且 具有 獨特 的 地位 。 茶 來自 中國 的 西南 深山 , 所 流傳 之 處 , 皆 受 歡迎 。 茶 循 著 「 茶 馬 古道 」 傳入 西部 邊陲 , 成為 中央 政權 與 少數 民族 政權 之間 的 紐帶 。 茶 的 普及 不僅 關乎 風俗 之 變 , 還 牽涉到 民族 關係 和 國家 安危 , 這 也 是 中國 歷史 上 特有 的 現象 。 中唐 以後 , 中原 和 處於 西部 邊陲 的 遊牧 民族 , 一度 形成 茶 馬 互市 , 甚至 有 過 「 以 茶 治 邊 」 的 時期 。 宋朝 曾 試圖 中斷 茶葉 供給 , 迫使 與 之 作戰 的 昌夏 國王 元昊 (一○○三 — 一 ○ 四 八 ) 投降 而 未果 。 唐代 開始 , 茶 不僅 是 生活 必需品 , 且 飲茶 日益 盛行 。 《 舊唐書 》 記載 , 當時 民眾 以 「 茶 為 食物 , 無異 米 鹽 , 於 人 所 資 , 遠近 同 俗 。 既 祛竭乏,難舍斯 須 , 田閭 之間 , 嗜好 尤切 。 」 歷 朝 統治 者 看到 徵收 茶稅 可以 構成 重要 的 財政 稅收 , 就 制定 了 茶法 , 對 茶葉 貿易 採取 收稅 和 專賣 制度 , 禁止 民間 自由 買賣 和 享用 茶葉 。 宋 、 元 、 明 , 茶 禁 很 嚴 。 明朝 《 大明律 》 中 專門 有 《 茶法 條例 》 , 規定 「 凡 販 私 茶 者 同 私 鹽 法治罪 」 、 「 私 茶 出境 與 關隘 失察 者 並 淩 遲 處死 」 。 明 、 清 時期 , 朝廷 設置 專門 的 茶政 管理 部門 。 法律 條文 與 茶商 的 實際 作用 以及 茶 的 交易 方式 大相逕庭 。 政府 的 管制 無法 消除 茶 的 商品 特質 , 茶 的 專賣 制度 跟 鹽 一樣 難以為繼 , 終究 要 依靠 私商 , 依靠 市場 的 零售 系統 。 清朝 中葉 , 官府 不得不 廢除 對 茶 的 專賣 制度 。 茶商 的 社會 地位 看似 低下 , 在 經濟 上 茶商 和 鹽商 一樣 , 可以 獲得 高額 利潤 。 一八四○年 , 茶 的 產值 約為 三千兩百萬 兩 , 是 絲產值 的 二.五 倍 。 311 十八世紀 到 十九世紀 中葉 , 中國 國際 貿易 的 巨大 順差 主要 來自 茶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