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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 信 貸 計劃 指標 、 現金 計劃 指標 的 管理 , 來 達到 金融 調控 的 目標 。 金融 管理 就 是 銀行 體系 內部 的 管理 , 是 以 指標 管理 為 手段 的 , 從 總行 到 分行 , 直至 基層 行 , 層層 分配 指標 和 層層 控制 指標 , 這 種 行政式 的 金融 管理 , 確實 易於 操作 , 可以 做到 令行 禁止 。 但是 , 這 種 管理 的 指標 本身 沒有 彈性 , 目標 的 設計 是 數位化 的 , 而 沒有 區間 差別 。 只 考慮 當前 信貸 、 現金 計劃 , 而 不 考慮 未來 。 在 整 個 計劃 經濟 時代 , 中國 不 需要 一 個 獨立 的 貨幣 金融 體系 和 運行 機制 , 更 沒有 獨立 的 貨幣 政策 。 所以 , 從 一九五○年代 初 到 一九七○年代 末 的 三十 年 時間 內 , 中國 人民 銀行 的 幾 任 行長 , 從來 沒有 多少 獨立 操作 空間 。 所謂 的 「 四 大 銀行 」 分工 。 從 一九五○年代 到 一九七○年代 , 中國 的 銀行 系統 多 次 改變 , 只有 中國 人民 銀行 、 建設 銀行 、 中國 銀行 、 農業 銀行 四 大 銀行 , 內外 有別 , 城鄉 有別:四 大 銀行 之間 有 一定 的 橫向 聯繫 , 但 很 不 密切 。 四 大 銀行 的 名稱 與 分工 是 計劃 經濟 模式 的 典型 反映 : 中國 銀行 對 外 聯繫 , 負責 管理 外匯 收支 、 吸收 外幣 存款 並 小量 經營 外幣 貸款 。 中國 農業 銀行 是 針對 農村 金融 機構 , 主管 農村 中 的 儲蓄 存款 , 發放 支援 農業 的 貸款 , 隨著 農產品 的 收購 和 銷售 而 發放 和 回收 商業 部門 所 需要 的 流動 資金 。 建設 銀行 ( 早期 一度 只是 人民 銀行 的 一 個 部門 ) 負責 國家 基礎 建設 的 。 這些 銀行 部門 都 是 政治 、 商業 、 經濟 因素 的 混合 產物 , 是 各 級 政府 的 出納 機構 。 此外 , 地方 專業 銀行 缺乏 自主 經營 的 權力 和 責任 。 「 大 財政 小 銀行 」 的 格局 。 一九五○年代 至 一九七○年代 , 在 法律 和 政府 編制 上 銀行 獨立 於 財政 系統 。 在 實際 上 , 國家 財政 是 社會 產品 分配 的 中心 , 是 計劃 經濟 體系 的 核心 部門 , 在 國民 經濟 「 綜合 平衡 」 中 起 關鍵 作用 , 銀行 信貸 只是 對 財政 的 補充 和 配合 作用 。 金融 機構 附屬 於 國家 財政 , 形成 「 大 財政 小 銀行 」 的 格局 。 所以 , 在 確立 計劃 經濟 制度 後 , 銀行 作為 財政部 所屬 機構 的 身份 更加 明確 , 甚至 有 「 財政部 出納 」 之 稱 。 一九五八年 , 「 銀行 機構 多數 被 精簡 、 合併 或 撤銷 。 」 212 一九六二年 六月 十三日 中共 中央 、 國務院 就 改變 人民 銀行 在 國家 組織 中 的 地位 發出 通知 , 決定 中國 人民 銀行 總行 由 國務院 直屬 機構 改為 部委級 機構 。 在 文革 期間 , 中國 人民 銀行 一度 被 正式 併入 財政部 , 合署 辦公 , 成為 該 部 主管 貨幣 發行 和 存 貸款 業務 的 司局 。 213 例如 在 一九七一年 , 中國 人民 銀行 上海市 分行 、 區 辦事處 和 縣支行 先後 與 市 、 區 、 縣 財政局 合併 , 市 分行 原有 的 各 專業 處 一律 撤銷 , 只 剩下 一 個 銀行 業務組 , 配備 十幾 個 工作 人員 , 其餘 人員 都 到 奉賢 「 五七 」 幹校 勞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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