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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四 大 銀行 的 名稱 與 分工 是 計劃 經濟 模式 的 典型 反映 : 中國 銀行 對 外 聯繫 , 負責 管理 外匯 收支 、 吸收 外幣 存款 並 小量 經營 外幣 貸款 。 中國 農業 銀行 是 針對 農村 金融 機構 , 主管 農村 中 的 儲蓄 存款 , 發放 支援 農業 的 貸款 , 隨著 農產品 的 收購 和 銷售 而 發放 和 回收 商業 部門 所 需要 的 流動 資金 。 建設 銀行 ( 早期 一度 只是 人民 銀行 的 一 個 部門 ) 負責 國家 基礎 建設 的 。 這些 銀行 部門 都 是 政治 、 商業 、 經濟 因素 的 混合 產物 , 是 各 級 政府 的 出納 機構 。 此外 , 地方 專業 銀行 缺乏 自主 經營 的 權力 和 責任 。 「 大 財政 小 銀行 」 的 格局 。 一九五○年代 至 一九七○年代 , 在 法律 和 政府 編制 上 銀行 獨立 於 財政 系統 。 在 實際 上 , 國家 財政 是 社會 產品 分配 的 中心 , 是 計劃 經濟 體系 的 核心 部門 , 在 國民 經濟 「 綜合 平衡 」 中 起 關鍵 作用 , 銀行 信貸 只是 對 財政 的 補充 和 配合 作用 。 金融 機構 附屬 於 國家 財政 , 形成 「 大 財政 小 銀行 」 的 格局 。 所以 , 在 確立 計劃 經濟 制度 後 , 銀行 作為 財政部 所屬 機構 的 身份 更加 明確 , 甚至 有 「 財政部 出納 」 之 稱 。 一九五八年 , 「 銀行 機構 多數 被 精簡 、 合併 或 撤銷 。 」 212 一九六二年 六月 十三日 中共 中央 、 國務院 就 改變 人民 銀行 在 國家 組織 中 的 地位 發出 通知 , 決定 中國 人民 銀行 總行 由 國務院 直屬 機構 改為 部委級 機構 。 在 文革 期間 , 中國 人民 銀行 一度 被 正式 併入 財政部 , 合署 辦公 , 成為 該 部 主管 貨幣 發行 和 存 貸款 業務 的 司局 。 213 例如 在 一九七一年 , 中國 人民 銀行 上海市 分行 、 區 辦事處 和 縣支行 先後 與 市 、 區 、 縣 財政局 合併 , 市 分行 原有 的 各 專業 處 一律 撤銷 , 只 剩下 一 個 銀行 業務組 , 配備 十幾 個 工作 人員 , 其餘 人員 都 到 奉賢 「 五七 」 幹校 勞動 。 214 這 種 沒有 現代 銀行 的 情況 , 是 中國 貨幣 經濟 幾近 絕跡 的 證明 。 存款 、 貸款 和 利息 計劃 經濟 的 本質 是 實物 經濟 , 是非 貨幣 經濟 。 但是 , 只要 貨幣 沒有 被 徹底 消滅 , 銀行 還 沒有 消亡 , 就 會 發生 存款 和 貸款 , 進而 利息 是 不可 避免 的 。 在 國家 貨幣 信 貸 管理 上 , 實行 的 是 統存統貸 的 管理 體制 , 各 級 銀行 吸收 的 存款 , 全部 上 繳 中國 人民 銀行 總行 ; 各 級 銀行 發放 的 貸款 , 再 由 總行 統一 核定 計劃 指標 , 逐漸 下達 分配 , 存款 、 貸款 全部 實行 指標 管理 。 存款 必須 完成 , 貸款 指標 未 經 批准 不得 突破 。 對 利率 水準 進行 長期 的 人 為 壓抑 ; 銀行 借貸 職能 僅僅 限於 為 企業 提供 季節性 的 非定額 流動 資金 的 貸款 。 存款 或 儲蓄 。 計劃 經濟 的 存款 和 儲蓄 具有 強烈 的 強制性 。 共產黨 建政 之後 , 為 了 應付 通貨膨脹 、 投機 活動 、 恢復 戰後 經濟 , 政府 主導 下 的 強制 儲蓄 系統 應運而生 , 且 被 延續 下來 。 政府 主導 的 強制 儲蓄 經歷 了 三 個 步驟 : 一 , 壓低 生產 要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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