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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 , 全部 轉交給 當地 人民 銀行 , 作為 人民 銀行 的 貸款 , 統一 計算 利息 。 從 理論 上 說 , 這 次 試驗 的 目的 是 希望 加強 銀行 在 通融 資金 方面 的 作用 , 恢復 銀行 部分 功能 , 但是 因為 發生 了 所謂 「 亂 貸 亂放 」 的 情況 , 基本 建設 擴大 , 財政 和 銀行 矛盾 激化 , 全額 貸款 辦法 只 實行 了 兩 年 就 被迫 停止 執行 了 。 220 一旦 發生 貸款 突破 計劃 控制 指標 , 而 儲蓄 增長 過 慢 和 停滯 , 其 後果 只 能 用 增發 貨幣 以 彌補 「 信 貸 差額 」 。 在 一九六○和七○年代 中期 , 貸款 的 大 趨勢 是 收縮 。 221 利率 。 社會主義 經濟 中 的 利息 在 性質 上 根本 不同於 資本主義 的 利息 。 社會主義 國家 銀行 和 信用 合作社 , 對 國營 企業 、 集體 所有 制 單位 的 貸款 所 收取 的 利息 , 是 這些 企業 單位 純 收入 的 一 部分 , 是 勞動 者 為 社會 勞動 所 創造 的 剩餘 產品 價值 的 一 種 轉化 形式 。 銀行 和 信用 合作社 , 對 企業 存款 所 支付 的 利息 是 社會主義 積累 在 社會主義 經濟 單位 內部 的 再 分配 。 銀行 對 居民 儲蓄 、 存款 , 也 要 支付 利息 。 居民 儲蓄 是 對 社會主義 建設 的 支援 。 總之 , 當時 非常 強調 社會主義 利息 不 具有 剝削 性質 。 222 從 土地 改革 到 全面 實現 農業 集體化 期間 , 中國 農村 一度 存在 私人 借貸 , 甚至 高利貸 。 農村 私人 信貸 成本 低 , 金額 不 大 , 靈活 方便 , 與 當時 農業 生產力 水準 、 農民 生產 、 生活 的 相對 分散 相 適應 。 國家 曾 一度 容忍 農村 的 私人 信貸 。 最終 制定 利率 標準 , 將 其 廢止 。 223 一九五二年 至 一九五六年 , 為 了 促進 農業 合作化 和 農業 生產 , 人民 銀行 系統 發放 規模 可觀 的 「 低息農貸 」 。 光 是 一九五六年 , 各 種 農貸 總合 為 三十億 元 , 月息 在 ○ . 六 — 一.五% 之間 。 同時 , 還 發放 了 「 無 息 預 購 定金 。 」 224 一九五八年 , 建立 人民 公社 制度 , 人民 銀行 不 直接 對 農戶 貸款 , 只 有 信用社 為 農戶 提供 少量 貸款 。 這 年 , 信用社 對 農戶 貸款 餘額 達到 一一 . 一億 元 高峰 , 次 年 即 減少為 六.九億 元 , 直到 一九六六年 才 恢復到 一一 . 四億 元 。 此後 到 一九八○年 , 一直 在 十一億 元 左右 徘徊 。 225 如果 以 十一億 元 為 基數 , 除以 這 個 時期 至少 五億 至 六億 的 農村 人口 , 平均 每 位 農民 獲得 的 貸款 不會 高於 兩 元 。 第一 個 時期 , 一九四九年 至 一九五二年 , 是 過渡 時期 利率 , 一度 有 過 高 利率 。 一九五○年 五月 , 規定 的 是 一 個 月 定期 存款 月息 降為 千分之十五 , 貸款 利率 也 相應 降為 不 超過 千分之三十 ; 一九五二年 六月 , 一 個 月 定期 存款 利率 降至 千分之七.五 , 一年期 的 也 有 一二% 。 226 此外 , 統一 了 關 內 各 區 行 的 利率 。 同時 , 中國 人民 銀行 採取 了 一些 其他 措施 : 折實 存款 ; 對 私營 銀錢業 的 管理 ; 對 農村 信用社 存 貸款 利率 比照 國家 銀行 利率 , 按 存 貸款 兩 種 原則 適當 調整 ; 允許 私人 借貸 , 利率 由 雙方 協定 , 不加 限制 。 由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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