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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 就業 機會 。 美援會 解決 勞工 問題 , 原則 上 的確 希望 採取 勞動 契約 的 方式 , 而 不 是 用 強制性 的 法律 方式 解決 問題 。 但是 在 經濟 剛 開始 發展 的 時候 , 有 一 種 穩定 社會 的 方法 還是 很 重要 , 假設 動輒 鬧事出 問題 , 將 大大 影響 本 國 或 外國人 的 投資 意願 。 基本 上 引用 國家 總動員法 或是 軍事 法令 處理 勞工 問題 , 是 經濟 在 轉型 時期 過渡 的 做法 , 為 了 追求 經濟 安定 , 不免 會 有 一些 限制 , 而 導致 對 勞工 不 合理 的 情況 。 ( 註 26 ) 不過 亞洲 航空 公司 的 勞工 問題 總算 解決 了 。 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是 根據 行政 命令 , 由 各 部會 訂定 的 , 仍 屬於 法律 範圍 之內 。 討論 草案 的 時候 , 經濟部 和 美援會 ( 投資 小組 ) 等 單位 反對 引用 國家 總動員法 , 行政院 院會 及 內政部 則 主張 引用 。 投資 小組 反對 資遣費 過 高 與 引用 國家 總動員 懲處 條例 , 延請 顧問 周世泰 修訂 法令 , 並 向 司法 行政部 ( 註 27 ) 部長 鄭彥棻 說明 ; 內政部 則 堅持 它 對 解雇 工人 條件 與 遣散費 標準 的 主張 。 後來 經過 詳細 分析 說明 , 結果 按照 美援會 的 意思 通過 , 行政院 還是 決定 採用 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。 那 時候 內政部 勞工司 是 勞工 主管 單位 , 無法 客觀 的 進行 比較 、 視 經濟 發展 情況 做 決定 , 總是 想 替 勞工 爭取 利益 , 以 保障 勞工 的 工作 機會 。 但是 在 經濟 發展 過程 中 , 我們 是 以 出口 為 導向 的 經濟 , 生產 不可能 無止境 擴張 , 如果 外銷 無法 出口 , 工廠 就 不能 維持 營運 , 一旦 業務量 達 不 到 營利 標準 , 就 非得 解雇 員工 不可 , 因此 還 鬧 過 一些 風潮 。 例如 前述 討論 的 亞洲 航空 公司 發生 罷工 事件 , 還是 我們 幫忙 解決 的 。 所以 在 經濟 發展 的 初期 階段 , 如果 對 勞工 運動 的 處理 太過 嚴苛 , 或 過分 提高 勞工 的 福利 , 都 會 減少 他們 的 就業 機會 , 對 經濟 發展 產生 不良 的 影響 。 經濟部 和 內政部 對 勞工 問題 的 立場 不一 , 經濟部 是 從 客觀 的 經濟 情勢 來 分析 解決 辦法 , 內政部 則 是 主觀 的 看 問題 , 儘量 為 勞工 爭取 利益 , 但是 經過 詳細 說明 後 , 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還是 通過 了 。 當時 連震東 先生 是 內政部 部長 , 鄭彥棻 先生 擔任 司法 行政部 部長 。 連 部長 站 在 內政部 主管 勞工 的 立場 , 當然 要 幫 勞工 講話 , 換 做 現在 的 情況 就 不同 了 , 主管 勞工 事務 已 另外 成立 勞工 委員會 。 ( 註 28 ) 鄭彥棻 是 司法 行政部 部長 , 他 一定 是 從 法律 的 觀點 來 看 這 個 問題 , 看 條文 是否 符合 規定 , 尤其 在 那 時候 總動員法 一直 佔有 很 重要 的 地位 。 由於 勞工 就業 關係 整 個 國家 的 政治 社會 治安 , 因此 才 有 這 個 條例 。 我 的 看法 是 , 還是 應該 制定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, 因為 我們 是 以 出口 為 導向 的 經濟 , 產品 成本 低 , 銷售 良好 , 就 可以 出口 , 工廠 隨 之 擴張 , 需要 增加 工人 。 但 產品 生產 太多 也 會 發生 問題 , 一旦 工廠 減產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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