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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,795 in text 576a5609326d1b3fb77fc5f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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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指出 這麼 做 對 團體 其實 沒 什麼 好處 、 自己 其實 並 不 想 參與 時 , 無形 中 亦 鼓勵 潛在 反對 者 , 打破 「 非 做 不可 」 的 團體 壓力 。 群體 的 負向 力量 也 可以 用 正 向 力量 來 對抗 。 雖然 B 國中 有 這麼多 的 校園 黑 幫 , 仍舊 有 六十多 位 忍無可忍 的 老師 向 相關 單位 陳情 , 並 讓 教育部 快刀 斬 亂 麻 , 讓 校長 下台 , 讓 警察 進駐 校園 。 本 書 的 討論 並 非 要 把 人 分類 , 貼上 標籤 , 然後 譴責 部分 人 。 我 沒有 資格 這麼 做 , 因為 我們 都 有 可能 是 霸 凌 者 與 受 凌 者 , 只有 認清 人性 本質 、 暴力 本質 , 才 能 真的 對 暴力 覺察 、 自省 。 了解 霸凌 相關 法律 霸凌 行為 很 可能 觸法 , 在 前述 各 章節 中 , 我 已經 列舉 一些 社會 新聞 實例 說明 , 即使 當事人 及 家長 再 怎麼 澄清 , 若 已經 觸法 就 要 負 相關 的 法律 責任 , 不能 以 「 小孩 還 小 不 懂事 」 卸責 。 就 直接 的 行為 傷害 來 說 , 鬥毆 成傷 已經 觸犯 刑法 的 「 傷害罪 」 , 如 未 成年 則 適用 於 〈 少年 事件 處理 法 〉 , 交由 少年 法庭 審理 ; 而 圍觀 者 若 有 教唆 或 在 旁 加油 吶喊 、 鼓譟 叫好 等 助長 聲勢 的 行為 時 , 同樣 也 觸及 刑法 第二十九 條 「 教唆犯 及 其 處罰 」 及 三十 條 「 幫助 犯 及 其 處罰 」 ( 幫助 犯 是 指 即使 加害人 自己 並 不 知 其 幫助 , 因 助長 犯罪 亦 觸法 ) , 還 有 第二 八 三 條 的 「 聚眾 鬥毆罪 」 。 被害 學生 的 權益 亦 可 透過 民法 請求 民事 訴訟 及 賠償 , 或 參考 〈 兒童 及 少年 福利法 〉 。 近 幾 年 來 網路 霸凌 已經 成為 校園 霸凌 的 主流 , 根據 美國 近期 統計 約 有 三分之一 的 青少年 在 即時 通 、 社交 網站 遭到 同儕 的 霸凌 。 至於 台灣 , 根據 兒福 聯盟 曾 公佈 調查 指出 , 約 每 四 位 國中 國小 生 中 , 就 有 一 人 有 網路 霸凌 他人 的 經驗 。 許多 學生 只 知 網路 很 好玩 , 網路 很 安全 , 對 網路 霸凌 的 嚴重性 渾然 不覺 : ▼ 網路 的 好處 本來 就 是 不 用 面對面 , 想 說 什麼 就 說 什麼 。 ▼ 只要 不 指名道姓 , 開 個 玩笑 也 沒 什麼 大不了 。 ▼ 寫 網誌 就 是 要 宣洩 情緒 , 又 沒有 要 給 其他 人 看 , 只 跟 幾 個 好友 分享 而已 。 殊不知 只要 散播 不當 內容 的 文章 就 是 觸法 。 曾 有 個 小五 男生 因為 討厭 某 個 女生 , 就 在 網路 上 公佈 對方 的 個人 資料 , 表示 這 個 女生 想要 援交 , 結果 女生 家人 不堪 其 擾 報警 處理 , 小 男生 才 知道 嚴重性 。 網路 霸凌 在 台灣 出現 許多 案例 , 最 常 用 的 方式 包括 癱瘓 對方 的 部落 格 留言板 , 或 以 辱罵 的 信件 塞爆 對方 信箱 。 美國 心理 諮商 師 雪梨 . 克萊爾 在 《 霸凌 不要 來 》 一 書 中 特別 將 「 網路 霸凌 」 另 立 一 章 討論 , 與 網路 霸凌 有關 的 犯罪 型態 包括 : ▼ 冒用 他人 傳送 訊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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