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玩笑 也 沒 什麼 大不了 。 ▼ 寫 網誌 就 是 要 宣洩 情緒 , 又 沒有 要 給 其他 人 看 , 只 跟 幾 個 好友 分享 而已 。 殊不知 只要 散播 不當 內容 的 文章 就 是 觸法 。 曾 有 個 小五 男生 因為 討厭 某 個 女生 , 就 在 網路 上 公佈 對方 的 個人 資料 , 表示 這 個 女生 想要 援交 , 結果 女生 家人 不堪 其 擾 報警 處理 , 小 男生 才 知道 嚴重性 。 網路 霸凌 在 台灣 出現 許多 案例 , 最 常 用 的 方式 包括 癱瘓 對方 的 部落 格 留言板 , 或 以 辱罵 的 信件 塞爆 對方 信箱 。 美國 心理 諮商 師 雪梨 . 克萊爾 在 《 霸凌 不要 來 》 一 書 中 特別 將 「 網路 霸凌 」 另 立 一 章 討論 , 與 網路 霸凌 有關 的 犯罪 型態 包括 : ▼ 冒用 他人 傳送 訊息 。 ▼用 密件 或 副本 散播 謠言 , 或 將 私人 往來 的 訊息 公開 展示 給 他人 。 ▼ 上 傳不雅 的 照片 或 影片 。 ▼ 性 騷擾 。 ▼ 威脅 或 圖謀 不軌 的 行為 。 在 美國 , 關於 科技 犯罪 的 部分 規定 得 相當 嚴格 , 如果 一 個 未 成年 女孩 拍下 自己 半 裸 或 全 裸 的 照片 , 就 有 可能 因 「 製作 兒童 色情 圖片 」 而 被 起訴 , 即使 那 個 人 就 是 自己 ; 如果 進一步 把 照片 傳給 男朋友 , 那 就 是 「 傳播 兒童 色情 照片 」 了 。 如果 罪名 成立 , 這 個 女生 就 會 在 往後 二十 年 之間 被 註 記為 「 性 犯罪 者 」 。 不管 你 要 抗議 法律 如何 跟 不 上 時代 , 在 還 沒 修改 前 仍 必須 知道 相關 規定 , 在 台灣 與 網路 霸凌 相關 的 法律 包括 : ▼ 在 網路 上 毀謗 他人 : 網路 所 提供 的 匿名 與 距離感 並 不能 幫 我們 免責 , 這 更 容易 讓 我們 觸法 而 不 自知 , 其中 涉及 的 法律 問題 包括 刑法 三 ○ 九 條 的 「 公然 侮辱 罪 」 , 三一○條 的 「 毀謗罪 」 , 一八五 條 的 「 共同 侵權 行為 責任 」 , 一九三條 的 「 侵害 身體 、 健康 之 財產 上 損失 賠償 」 , 一九五條 的 「 侵害 身體 健康 名譽 或 自由 之 非 財產 上 損害 賠償 」 。 ▼ 將 暴力 毆打 的 影片 po 上 網:當 智慧型 手機 隨處 可 見 , 自拍 、 他 拍 行為 成為 青少年 文化 的 一 部分 , 如果 有 青少年 將 同伴 圍毆 、 辱罵 某 同學 的 影片 放 在 You Tube 等 媒體 , 可能 觸及 的 法律 問題 包括 刑法 第二七七 條 的 「 普通 傷害罪 」 , 二七八 條 的 「 重傷 罪 」 , 二八 三 條 的 「 聚眾 鬥毆罪 」 , 一八六條 的 「 妨害 幼童 發育 罪 」 , 並 同時 觸犯 〈 兒童 及 少年 福利法 〉 。 ▼ 轉 寄 色情 、 個人 私密 照片 : 不管 是 轉寄 、 公開 他人 的 私密照 、 不實 的 移花接木 剪接照 ( 尤其 有 性 暗示 的 圖片 ) , 只要 讓 受害 者 的 名譽 與 生活 受到 影響 , 醜化 他人 並 造成 傷害 , 所 涉及 的 法律 問題 包括 刑法 第二 三 五 條 的 「 散佈 、 販賣 猥褻 物品 及 製造 持有罪 」 , 三一五 條 的 「 妨害 秘密罪 」 , 三一八 條 的 「 洩密 的 處罰 」 , 一九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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