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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了 。 這樣 的 家庭 在 今天 本 省 農村 也 不 多 見 , 都市 裡 更 是 絕無僅有 , 因為 工業 社會 生產 資源 的 主要 「 動力 」 已 從 「 勞力 」 變成 「 智力 」 。 人口 眾多 不但 不 是 家庭 興旺 的 象徵 , 而且 事實 上 家庭 裡 的 成員 也 必須 分裂 , 才 能 符合 職業 的 流動性 了 。 折衷 的 家庭 任何 演變 都 是 漸進 的 , 我們 的 傳統 大 家庭 在 社會 的 演變 中 雖然 不得不 瓦解 , 但是 並 沒有 一下子 全部 「 躍進 」 到 像 西方 家庭 那 種 型態 。 我們 在 傳統 和 事實 需要 之下 就 有 了 所謂 「 折衷 的 家庭 」 , 「 或 稱 之 為 直系 親屬 同居制 。 去 其 旁系 , 留 其 直系 , 有 大 家庭 之 根 幹 , 而 無 其 枝葉 。 其 優點 主要 有 三 : ( 1 ) 父母 有子 承歡 侍奉 , 老懷彌慰 ; ( 2 ) 父母 指導 與 協助 子女 管理 家務 及 教養 小孩 ; ( 3 ) 子女 有 機會 表現 孝思 , 保存 和 發揚 我國 固有 之 家庭 倫理 。 」 至於 法律 方面 : 「 我國 的 家制 在 法律 上 已 由 家長 本位 改為 共同 生活 本位 , 家長 的 職能 亦 由 權利 本位 變為 義務 本位 …… 現行 民法 不 採 大 家庭 制度 , 廢除 宗祧 繼承 , 以 平等 、 民主 為 現行 家制 的 原則 , 有助於 建立 小家庭 制度 …… 」 當然 , 這 也 有助於 折衷 家庭 的 建立 。 一般 說來 , 折衷 家庭 兼有 大 家庭 和 小家庭 的 好處 , 應該 是 理想 的 家庭 制度 , 但 遺憾 的 是 它 還 殘存 有 大 家庭 一 個 極 根深蒂固 的 缺點 , 那 就 是 「 婆媳 問題 」 。 這 可能 算是 折衷 家庭 特有 的 問題 , 因為 在 大 家庭 裡 , 婆婆 有 傳統 的 權威 , 媳婦 縱然 怨恨 , 卻 很 難 造成 問題 。 而 在 小家庭 或 核心 家庭 裡 , 因為 婆媳 不 住 在一起 , 利害 衝突 和 觀念 衝突 也 不 嚴重 , 所以 也 不 成 問題 。 只 有 「 三世輩 」 同居 在一起 的 折衷 家庭 , 才 會 發生 婆媳 問題 。 核心 家庭 這 種 家庭 結構 也 正 是 歐美 國家 標準 的 工業 社會 的 家庭 結構 , 專家 舉出 十點 核心 家庭 的 特質 , 簡述 之 是 : (一) 以 一 男 一 女 結合 的 夫婦 為主 。 (二) 主要 功能 , 依 牟多克 ( Murdock ) 之 意 有 四 方面 : a性 的 ; b 經濟 的 ; c 生育 的 ; d 教育 的 。 (三) 親屬 關係 網絡 的 依賴性 比 他 種 家庭 小 。 (四) 嗣系 比較 不 偏重 配偶 之 任何 一 方 …… 由於 遠離 父系 或 母系 , 常 不 參與 親屬 之 共同 活動 與 儀式 。 (五) 婚姻 以 當事者 的 意見 為主 , 親屬 干涉 及 利害 關係 較少 。 (六) 愛 在 婚姻 中 占 重要 地位 。 (七) 夫妻 通常 不能 在 家 以外 去 尋求 心理 安慰 , 好 的 一 面 是 親密 , 壞 的 一 面 是 脆弱 … … 離婚率 趨於 增高 。 (八) 缺少 大 家庭 的 各 種 服務 與 照顧 。 ( 九 ) 子女 地位 較 高 , 較 自由 , 接受 教育 的 機會 較 高 。 ( 十 ) 比 他 種 家庭 適合 現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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