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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2,817 in text 576a5614326d1b3fb78028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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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 以及 世界 文化 發展 委員會 所 提出 的 「 全球 倫理 」 有所 呼應 。 陳其南 指出 : 「 文化 公民權 在 世界 教科文 組織 當中 , 是 公認 的 人民 權益 , 因此 政府 有 責任 及 義務 保障 每 個 國民 都 有 接觸 文化 資源 的 機會 。 文建會 推動 公民 文化權 是 要 把 台灣 過去 社區 營造 建立 的 基礎 往 上 提升 , 文化權 並 非 只 強調 權利 , 也 必須 盡 義務 。 文化 公民權 的 第一 層 意義 是 政府 如何 滿足 人民 的 文化權 , 即 保障 每 個 國民 都 有 接觸 文化 資源 的 機會 ; 第二 層 意義 就 是 民眾 必須 參與 活動 , 參與 藝術 創作 是 人民 的 權利 , 也 是 義務 。 如此 , 才 有助於 台灣 文化 環境 的 總體 提升 , 也 是 促進 文化 公民 社會 建置 的 重要 契機 。 」 2 從 權利 與 義務 的 觀照 , 我們 似乎 可以 理解 , 「 文化 公民權 」 乃是 相對於 強調 由 下 而 上 所 形塑 的 「 權利 」 過程 , 所 拋出 關於 「 義務 」 的 提醒 與 呼籲 。 儘管 文化 型態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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