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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 就 是 我 出席 本 次 訴訟 的 基本 態度 …… 」 大 島 先生 這 番 陳述 讓 我 心 生 衝動 , 想 把 他 的 話 記下來 。 因為 他 的 切入 角度 與 過往 關於 猥褻 的 案件 完全 不同 , 極 具 震撼力 。 無論 作為 審判 記錄 , 或 為 了 以後 有 機會 再 讀 , 我 都 很 想 記下 。 只不過 動 筆 的話 , 恐怕 會 被 勒令 「 停止 」 或 「 退庭 」 。 只有 司法 俱樂部 的 記者 能 做 記錄 。 難道 法院 認為 「 國民 只 須 透過 報導 得知 即 可 , 所以 一般人 沒 必要 記錄 」 ? 有 人 可以 , 有 人 卻 不行 , 這 種 區隔 大有 問題 。 「 禁止 記錄 」 在 根本 上 與 「 公開 審判 」 的 精神 背道而馳 , 我 覺得 這 規定 難以 服人 。 我 覺得 很 奇怪 , 便 去 查詢 「 維持 法庭 等 場所 秩序 的 條文 」 ( 簡稱 「 法秩法 」 ) 的 《 法庭 旁聽 規則 》 , 發現 條文 裡面 完全 沒有 「 禁止 記錄 」 的 字樣 , 也就是說 , 這 項 限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