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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: 工業 發展 投資 研究 小組 為 改善 投資 環境 而 擬訂 獎勵 投資 條例 草案 , 一九六○年 六月 經 行政院 院會 通過 , 送 立法院 審議 , 擬訂 實施 細則 , 並 配合 其他 行政 措施 , 例如 便利 工業 用地 之 取得 、 統一發證 制度 等 。 註 7 : 周宏濤 自 一九六二年 十二月 至 一九六九年 一月 擔任 台灣省 政府 財政廳 廳長 。 註 8 : 財政部 為 研擬 生產 事業 獎勵 標準 , 召開 多 次 會議 。 工礦 聯繫組 建議 產品 外銷 達年 總營業額 五○% 以上 者 , 予以 免稅 優惠 ; 一 次 股權 投資 新台幣 一億 元 者 列入 獎勵 標準 。 註 9 : 財政部 研討 減免 營利 事業 所得稅 標準 草案 , 同意 經濟部 之 意見 , 應 符合 輔導 及 設廠 標準 。 另外 , 外銷 產品 之 減免稅 包括 新設 工廠 及 現有 工廠 , 但 糖 、 鹽 例外 。 註 10 : 「 砂糖 平準 基金 條例 」 於 一九六六年 一月 二十八日 經 立法院 三讀通過 , 自 同年 十一月 一日 起 實施 。 按照 條例 規定 , 當 砂糖 外銷 售價 高於 規定 基準 價格 ( 每 公噸 八二.五 ○ 美元 ) 時 , 就 其 超過 部分 按 累進 標準 提成 撥充 基金 ; 如 平均 售價 低於 保證 價格 及 包裝費 暨 直接 推銷 費用 時 , 則 由 基金 撥付 收購 農民 糖 應 支付 之 差額 。 其 目的 在於 穩定 砂糖 外銷 經營 、 儲備 保證 糖價 差額 資金 。 註 11 : 根據 中央 銀行 統計 , 民營 事業 和 個人 在 銀行 的 存款 , 一九六○年 和 一九六一年 的 十二月 底 分別 為 六十二億八千萬 元 和 九十七億 元 。 參見 《 自由 中國 之 工業 》 , 第十八 卷 第六 期 ( 一九六二年 十二月 ) , 一一四 頁 。 註 12 : 編 按 : 關於 政府 在 台灣 經濟 發展 上 所 發揮 的 重要 作用 , 一般 傾向 從 政府 經濟 政策 著眼 , 但是 重視 民間 力量 恐怕 是 一 個 重要 的 關鍵 。 從 早期 推動 成立 每 一 個 縣 、 市 的 工業 策進會 開始 , 引進 學者 和 工商界 人士 擔任 顧問 諮詢 , 推動 儲蓄 運動 , 通過 獎勵 投資 條例 , 把 民間 社會 的 力量 和 政府 的 力量 結合 起來 。 扭轉 過去 只 知 注重 國營 事業 發展 的 想法 , 轉而 認識 發展 民營 企業 的 重要性 , 例如 扶植 中小企業 、 培養 技術 人才 、 鼓勵 儲蓄 厚植 資金 來源 等 , 都 是 發展 經濟 的 全面性 做法 , 其中 美援 發揮 的 影響力 不容 忽視 。 註 13 : 行政院 於 一九六八年 三月 三十日 籌備 成立 賦稅 改革 委員會 ( 簡稱 賦改會 ) , 五月 底 開始 作業 , 一九七○年 七月 一日 結束 。 該 會 由 財政部 部長 、 經濟部 部長 、 中央 銀行 總裁 、 行政院 國際 經濟 合作 發展 委員會 副主任 委員 或 秘書長 、 行政院 主計處 主計長 、 國家 安全 會議 國家 建設 計劃 委員會 財經組 召集人 、 台灣省 政府 財政廳 廳長 及 聘任 委員 三 至 五 人 組成 , 職掌 包括 下列 六 項 : (一) 檢討 全 盤 賦稅 結構 及 稅務 行政 。 (二) 制定 賦稅 改革 方案 。 (三) 研擬 修訂 現行 各 項 賦稅 法規 。 (四) 檢討 現行 各 項 鼓勵 經濟 發展 之 有關 賦稅 減免 措施 。 (五) 檢討 現行 各 項 賦稅 之 稽徵 程序 及 手續 。 (六) 行政院 交辦 有關 稅務 事項 。 曾 任 該 會 委員 包括 劉大中 ( 兼 主任 委員 ) 、 俞國華 、 李國鼎 、 徐柏園 、 陶聲洋 、 孫運璿 、 費驊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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