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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 時 , 應該 裁定 在 所 剩餘 的 執行 期間 內 , 交付 保護 管束 , 以 確實 保護 、 教育 受 感化 的 少年 。 我國 現有 三 個 感化 教育 處所 , 桃園 輔育院 、 新竹 誠正 中學 及 彰化 輔育院 , 女性 少年 都 在 彰化 輔育院 執行 。 肆 、 少年 事件 的 特殊性 一 、 保密 原則 任何 人 不得 於 媒體 , 資訊 或 公開 方式 揭示 有關 少年 保護 事件 之 記事 及 照片 , 使 閱 者 足以 知悉 是 何 人 , 違 者 可 處罰 , 故 電視 新聞 記者 不得 直接 拍 少年 的 正面 , 而 報紙 也 不得 登 少年 全 名 , 以 保護 少年 。 二 、 紀錄 塗銷 〈 少年 事件 處理 法 〉 第二十九 條 處分 , 執行 完畢 兩 年 後 塗銷 , 而 保護 處分 及 刑 之 執行 完畢 三 年 後 塗銷 , 此 有助 少年 自新 , 不 留 紀錄 , 影響 未來 工作 及 就學 。 三 、 法定 代理人 之 處罰 家長 因 忽視 教養 , 致 少年 有 觸法 行為 或 虞犯 行為 , 而 受 保護 處分 及 刑 之 宣告 , 得 裁定 八 到 五十 小時 之 親職教育 輔導 , 拒 不 前來 接受 輔導 , 可以 罰 三千 元 到 一萬 元 , 拒不 繳交 , 也 可 為 強制 執行 名義 。 四 、 成年人 教唆 幫助 利用 未滿 十八 歲 之 人 犯罪 , 或 與 少年 共同 犯罪 , 加重 其 至 二分之一 。 即 成年人 教唆 、 幫助 、 利用 少年 犯案 , 成年人 會 加重 刑度 。 ※ 資料 來源 : 新竹 地方 法院 。 自序 當 霸凌 成為 社會 案件 時 當 決定 寫 一 本 霸 凌 議題 的 書 時 , 記得 還 鬧 了 主編 一下 : 「 寫 這 個 題目 感覺 少 活 十 年 ! 」 因為 這 嚴肅 的 議題 代表 我 又 要 絞盡腦汁 與 大量 筆記 和 資料 奮戰 , 恍若 回到 寫 論文 年代 。 民間 與 官方 愈來愈 重視 這 個 議題 , 不管 是 從 國小 就 開始 推動 的 校園 安心 方案 ( 如 各 縣市 教育局 在 開學 第一 週 訂為 友善 校園 週 ) 或者 研議 相關 立法 , 相關 書籍 的 出版 則 如 雨後春筍 , 但 多 是 翻譯 作品 , 國外 的 案例 、 國外 的 教育 背景 文化 脈絡 、 國外 的 經驗 … … 怎麼 看 都 隔 靴 搔癢 , 缺乏 本土化 的 實例 與 經驗 分享 , 所以 這 本 書 的 寫作 過程 比起 在 遠流 的 其他 三 本 著作 更 是 痛苦 , 我 必須 在 龐雜 的 書報 雜誌 中 ( 包括 社會 新聞 、 八卦 雜誌 ) 擷取 更多 實例 , 搜尋 有用 的 資料 , 整理出 可行 的 、 正向 的 做法 。 奇妙 的 是 , 當 自己 開始 注意 霸凌 問題 時 , 門診 中 遇到 霸凌 的 個案 似乎 也 變多 了 , 機緣 巧合 更 讓 我 使命感 增加 。 我 所 理解 的 霸凌 目前 為止 我 遇到 最 年輕 的 霸 凌 個案 是 小二 , 她 告訴 我 一年級 時 班 上 有 個 女生 會 欺負 同學 , 要 其他 同學 不 跟 某 個 人 玩 ( 後來 這 個 小朋友 看 了 兩 個 月 的 精神科 ) , 二年級 時 她 成為 倒楣 的 那 個 人 , 那霸 凌者 唆使 她 周遭 的 人 不要 跟 她 玩 , 刻意 捉弄 、 隔離 她 的 人際 關係 , 當 她 向 母親 提及 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