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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及 「 檢肅 匪諜 條例 」 , 指控 罪名 多 涉及 匪諜 或 相關 叛亂 案件 。 註 8 : 一九四六年 , 政府 先後 公布 「 資源 委員會 組織法 」 、 「 中國 石油 公司 組織 規程 」 , 一九四七年 公布 台灣 肥料 公司 、 台灣 紙業 公司 、 台灣 造船 公司 組織 規程 。 一九四九年 , 資源 委員會 隨 政府 遷 台 以後 , 仍 是 沿用 大陸 時期 所 制定 的 組織法 ; 中國 石油 公司 是 國營 事業 , 根據 組織法 規定 , 可以 自行 訂定 組織 規程 。 註 9 : 編按 : 在 討論 國營 事業 的 組織 和 經營 模式 的 時候 , 我方 都 是 引 美國 的 TVA 計劃 為 例 , 想要 利用 美國 的 模式 , 說服 美方 接受 國營 事業 , 後來 成立 石門 水庫 管理 委員會 , 也 是 號稱 援引 TVA 的 模式 。 註 10 : 編 按 : 一九六○年 , 復興 煤礦 申請 美援 補助 , 同時 它 也 是 中國 煤礦 開發 公司 所屬 的 煤礦 , 由於 開礦 深度 沒有 達到 當初 申請 的 標準 , 所以 美方 要求 退回 美援 , 並 責成 中國 煤礦 開發 公司 負擔 賠償 責任 。 註 11 : 一九五五年 二月 二十一日 , 經濟部 由 美援 相對 基金 支助 設立 鑛產 測勘團 , 目的 在於 探勘 台灣 煤礦 及 石油 以外 的 礦藏 ( 經濟部 所屬 中國 石油 公司 設有 台灣 油礦 探勘 處 ) 。 一九六二年 六月 相對 基金 終止 對 該 團 直接 撥款 , 行政 經費 轉由 經濟部 核撥 , 事業費 前期 由 該 部 礦業 研究 服務組 申請 美援 委託 轉撥 , 唯 經費 大減 ; 美援 結束 後 , 事業費 由 台灣省 土地 資源 開發 委員會 支助 。 一九六七年 一月 一日 裁撤 , 業務 併入 經濟部 礦業 研究 服務組 。 註 12 : 編 按 : 中國 煤礦 開發 公司 與 煤礦 公司 簽訂 長期 供應 合約 , 就 是 在 美援 支持 民營化 的 條件 之下 , 合約 裏 有 一 條 要求 中國 煤礦 開發 公司 做為 煤礦 公司 美援 貸款 的 擔保人 , 由於 立法院 反對 , 所以 未 成 。 最後 協調 的 結果 建議 由 煤業 調節 委員會 擔任 擔保人 。 註 13 : 編 按 : 有 學者 研究 指出 公營 事業 是 台灣 戰後 通貨膨脹 的 重要 原因 之 一 。 因為 一九五○年代 的 公營 事業 經營 效率 不彰 , 赤字 問題 很 嚴重 , 必須 靠 政府 融資 撥款 , 但 政府 財政 短絀 , 等於 是 台銀 印 鈔票 來 補貼 公營 事業 發展 , 而 造成 通貨膨脹 。 但是 美援 的 目的 就 是 要 穩定 台灣 經濟 , 因為 一旦 發生 通貨膨脹 , 美援 相對 基金 帳戶 所 保有 的 台幣 就 會 貶值 , 將 違反 當初 雙方 簽訂 的 條款 , 中華民國 政府 承諾 要 保障 美援 的 台幣 幣值 。 如果 公營 事業 一直 虧損 , 而 政府 又 一再 補貼 或 貸款 支持 公營 事業 , 就 等於 是 印 鈔票 , 不利 於 經濟 穩定 。 所以 經安會 就 成立 公營 事業 會計 視導團 , 成員 包括 美方 人員 , 到 公營 事業 去 查看 財務 結構 , 看 會計 制度 是否 健全 , 希望 能夠 控制 公營 事業 的 赤字 , 不致 引起 通貨膨脹 。 註 14 : 孫運璿 自 一九六九年 十月 至 一九七八年 五月 擔任 經濟部 部長 。 註 15 : 編 按 : 這 是 很 大膽 的 建議 , 其中 包括 公營 事業 的 合併 , 而且 牽涉 中央 和 地方 ( 省 ) 的 股權 重分配 , 可惜 沒有 實現 。 推動 產業 合理化 的 做法 , 可以 追溯 至 日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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