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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 認為 是 追隨 日本 發展 ﹁ 模式 ﹂ 而 達到 工業化 。 有 幾 種 論點 構成 此 一 假設 。 其中 之 一 為 後起 者 論調 ( late starter theme ) 。 日本 可 視為 主要 國家 完全 工業化 轉型 的 最後 一 個 或 被 第一 個 完成 工業化 的 開發 中 國家 。 東亞 國家 也 屬於 後起 者 , 在 一九五 ○ 與 六○年代 開始 工業化 。 在 東亞 經濟體 中 , 必須 將 臺灣 、 南韓 、 新加坡 等 日本 模式 的 國家 與 香港 加以 區別 。 前者 , 政府 干預 的 主要 目標 為 促進 經濟 發展 。 我們 可以 將 政策 干預 分為 兩 類型 : 根本性 的 與 選擇性 的 。 根本性 干預 的 關鍵 政策 包括 總體 經濟 穩定 、 穩定 的 與 安全 的 金融 體系 、 有 限度 價格 扭曲 、 接受 國外 科技 , 以及 高人力 資本 投資 。 最 重要 的 選擇性 干預 政策 為 選擇性 的 產業 提升 、 協助 出口 導向 貿易 政策 , 以及 策略性 融資 ︵ 低利率 與 直接 信用 貸款 ︶ 。 若要 成功 , 這些 干預 必須 是 選擇性 的 , 因為 資訊 通常 極為 欠缺 , 資本 市場 不 健全 , 以及 各 種 案例 的 變化 極 大 , 失敗 的 可能性 也 相當 大 。 根據 約翰‧佩吉 ( John Page, 1994 ) 的 說法 , 東亞 國家 的 政策 制定 者 創造出 一 種 經濟 競賽 ( economic contests ) , 有意 地 將 競爭 與 廠商 之間 的 合作 利益 , 以及 政府 與 企業 部門 連結 在一起 。 競賽 的 基本 特色 為 政府 根據 廠商 的 表現 提供 獎賞 , 由 政府 及 競爭 的 廠商 來 監督 。 這些 活動 從 很 簡單 的 非 市場 分配 規則 ︵ 如 獲得 出口 信用 配額 ︶ 到 極為 複雜 的 政府 企業 合作 投資 計畫 。 不過 , 經濟 競賽 需要 高品質 的 文官 制度 , 具有 評估 企業 表現 的 能力 , 同時 能 不 受 政治 力量 的 干擾 。 有 兩 個 要素 對 東亞 地區 快速 成長 的 貢獻 非常 大 。 第一 是 正確 的 經濟 基本面 , 良好 的 總體 經濟 管理 為 私人 投資 提供 穩定 的 基礎 。 價格 扭曲 必須 降到 最 低 。 以 必要 的 政策 健全 銀行 體系 , 協助 金融 部門 掌握 非 傳統 的 儲蓄 , 並 鼓勵 個人 與 公司 儲蓄 。 教育 政策 著重 於 基礎 與 中學 教育 的 普及 , 這 是 提升 勞動 技能 不可或缺 的 。 採行 外來 投資 政策 以 獲取 並 使用 國外 知識 與 技術 。 公共 投資 必須 與 私人 投資 及 促進 出口 導向 的 措施 互補 。 農業 政策 也 必須 鼓勵 提升 生產力 , 並 避免 對 農村 經濟 過度 課稅 。 其次 , 必須 謹慎 地 選擇 政策 干預 的 項目 。 所有 的 干預 都 有 成本 , 但 通常 會 局限於 一定 的 程度 。 由於 總體 經濟 的 穩定 與 東亞 國家 的 出口 成長 極為 重要 , 因此 政府 在 財政 許可 範圍 內 提供 補貼 , 而 國內 利率 的 控制 也 以 國際 利率 為 標準 , 並 廢除 或 修正 與 這些 目標 不 一致 的 政策 干預 。 在 此 同時 , 東亞 各 國 的 干預 形態 與 幅度 差異 也 相當 大 。 香港 便 是 採取 自由 市場 發展 經濟 的 成功 例子 。 新加坡 可 做為 混合 自由 市場 與 部分 的 政府 干預 的 範例 , 其 干預 政策 主要 為 促進 外來 投資 或 高科技 廠商 。 南韓 與 臺灣 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