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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組織 的 看法 , 藉以 鼓勵 自由 討論 。 「 人們 通常 在 不必 擔心 其 名聲 或 公開 引述 可能 的 影響 之下 , 會 覺得 比較 自在 」 。 二○○ 二 年 , 此 一 議事 規則 又 修正 得 更 清晰 : 「 查特罕 大廈 的 會議 可以 『 有 紀錄 』 , 也 可以 依 查特罕 大廈 議事 規則 進行 。 若是 後者 , 可 與 發言人 協商 , 為 便於 自由 討論 , 某 一 會議 或 其中 一 部分 , 應 嚴格 保密 , 依據 查特罕 大廈 規則 進行 。 查特罕 大廈 規則 保證 在 其 大廈 之內 發言 絕對 不虞 身分 外洩 , 俾能 達成 更 好 的 國際 關係 。 若 成員 違反 此 一 規則 , 查特罕 大廈 可 對 他 採取 懲戒 行動 。 」 畢德堡 俱樂部 堅守 這 項 規則 。 雖然 與會 者 聲稱 他們 係 以 個人 身分 、 而 非 政府 公職 身分 出席 年會 , 這 個 說法 其實 頗 有 疑問 — 特別 是 當 你 拿 查特罕 大廈 規則 和 美國 的 《 羅根法 》 ( Logan Act ) 做 比較 時 , 因為 《 羅根法 》 嚴禁 美國 民選 官員 私下 與 有 影響力 的 企業 負責人 會面 , 進行 辯論 或 設計 公共 政策 。 《 羅根法 》 意 在 禁止 未 經 授權 的 美國 公民 介入 美國 與 外國 政府 之間 的 關係 。 這 道 法令 頒布 實施 近 兩百 年 , 顯然 尚 無 人 被 依 此 法 予以 起訴 的 例子 。 然而 , 已 有 若干 司法 判例 提到 此 一 法令 , 它 被 用來 當 政治 武器 也 並 不 罕見 。 這 當然 不 是 說 美國 老百姓 在 和 外國 打交道 時 一定 沒 事 。 他們 不能 非法 出口 或 銷售 武器 , 除非 他們 是 中央 情報局 人員 。 中 情局 人員 不僅 可以 從事 非法 的 軍火 、 毒品 生意 , 以及 販售 影響力 去 賺取 利潤 , 他們 還 可以 干預 獨立 國家 的 事務 。 不 理會 《 羅根法 》 、 出席 畢德堡 集團 會議 的 人物 有 前任 中央 情報局 局長 杜勒斯 ( Allen Dulles ) ; 羅德 學人 出身 的 阿肯色州 民主黨籍 參議員 傅爾布萊特 ( William J. Fulbright ) ; 杜魯門 ( Harvy S. Truman ) 總統 的 國務卿 艾奇遜 ( Dean Acheson ) ; 洛克斐勒 家族 的 尼爾森 ( Nelson ) 和 勞倫斯 兄弟 ; 前 美國 總統 褔特 ( Gerald Ford ) ; 海恩斯 番茄醬 公司 ( H. J. Heinz Co. ) 董事長 亨利 . 海恩斯 ( Henry J. Heinz ) ; 卡內基 國際 和平 基金會 (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) 會長 湯瑪士 . 休斯 ( Thomas L. Hughes ) ; 甘迺迪 總統 的 國防部長 、 後 轉任 世界 銀行 ( World Bank ) 總裁 的 麥納瑪拉 ( Robert S. McNamara ) ; 前任 福特 基金會 會長 ( Ford Foundation ) 、 外交 關係 協會 (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) 的 刊物 《 外交 事務 》 ( Foreign Affairs ) 總編輯 威廉 . 彭 岱 ( William P. Bundy ) ; 前任 大通 銀行 總裁 約翰 . 麥克勞伊 ( John J. McCloy ) ; 前任 美國 駐 蘇聯 大使 喬治 . 肯 楠 ( George F. Kennan ) ; 施 洛德 銀行 ( Schroeder Bank ) 代表 保羅.尼茲 ( Paul H. Nitze ) — 尼玆 在 武器 管制 協定 方面 扮演 極 重要 角色 , 而 這 方面 一向 受到 皇家 國際 事務 研究所 的 指導 ; 大西洋 富田 石油 公司 ( Atlantic-Richfield Co. ) 董事長 、 亞斯平 人文 研究 中心 ( Aspen Instutifute for Humanistic Studies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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