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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 國庫 集中 支付 制度 工作 小組 , 賡續 研擬 相關 草案 。 一九六九年 七月 , 財政部 修訂 「 國庫法 」 , 提請 立法院 審議 ; 一九七○年 七月 , 「 國庫法 」 經 立法院 三讀通過 , 奉 頒 實施 , 並 由 財政部 及 所屬 十 個 單位 先行 試辦 。 同年 十月 一日 , 台北區 六十一 個 機關 正式 實施 新制 , 並 簽發 「 中華民國 國庫 支票 」 。 參見 財政部 台北區 支付 處編 , 《 國庫 集中 支付 制度 發展 實況 》 , 台北 , 編者 , 一九七七年 , 10-11 頁 ; 〈 國庫 集中 支付 年報 ( 七八年度 ) 〉 , 《 李國鼎 先生 多媒體 資料庫 》 , c23010012 。 註 9 : 一九七一年 九月 九日 , 曾 擔任 行政院 改進 財務 行政 聯合 委員會 ( 1960.11-1962.6 ) 美籍 顧問 奧立佛 應邀 訪問 財政部 台北區 支付處 , 參觀 實際 作業 , 並 表示 國庫 集中 支付 制度 較 其 原先 所 想像 者 「 單純 有效 」 。 參見 財政部 台北區 支付 處編 , 《 國庫 集中 支付 制度 發展 實況 》 , 七五 、 一三三 頁 。 註 10 : 一九六五年 , 經合會 提出 十 年 長期 經建 目標 為 建立 民生 主義 經濟 制度 、 促進 經濟 現代化 、 維持 穩定 快速 的 發展 、 提高 生活 水準 , 包括 保護 扶植 民營 工業 、 不 合 公營 事業 原則 者 移轉 民營 、 所得 重分配 、 加強 改造 財政 金融 、 維持 充分 就業 等 , 並 以 每 年 國民 生產 毛額 成長 七% 為 目標 。 註 11 : 一九九三年 六月 , 中國 國民黨 於 中央 委員會 下 增設 黨營 事業 管理 委員會 , 劉泰英 擔任 主任 委員 ; 一九九六年 八月 , 黨營 事業 管理 委員會 更名 投資 事業 管理 委員會 ( 投管會 ) , 劉泰英 為 主任 委員 。 註 12 : 一九四九年 中國 銀行 總管理處 隨 中央 政府 遷 台 , 暫不 對 外 營業 , 僅 督導 海外 十一 處 分支 機構 業務 , 包括 : 紐約 分行 、 紐約 華埠 支行 、 古巴 分行 、 東京 分行 、 大阪 支行 、 西貢 分行 、 堤岸 支行 、 金邊 支行 、 海防 辦事處 、 曼谷 分行 、 雪梨 支行 。 一九五四年 海防 辦事處 撤移 西貢 , 一九五八年 金邊 支行 、 一九六○年 古巴 分行 停業 。 一九六○年 十月 中國 銀行 復業 。 一九七一年 十二月 改制為 民營 之 中國 國際 商業 銀行 , 海外 分行 有 紐約 分行 、 東京 分行 、 大阪 支行 、 西貢 分行 、 堤岸 支行 、 曼谷 分行 、 雪梨 支行 等 七 處 。 自 一九七四年 起 , 中國 國際 商業 銀行 陸續 增設 國 、 內外 營業 據點 , 迄 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 底 , 計有 國內 分行 五十一 個 、 國內 辦事處 十三 個 、 國外 分行 十三 個 、 國外 代表 處 三 個 , 並 以 轉投資 方式 於 加拿大 多倫多 設立 加拿大 光華 國際 商業 銀行 、 美國 紐約 設立 中 美 銀行 、 澳洲 雪梨 設立 澳洲 光華 國際 金融 公司 、 荷蘭 阿姆斯特丹 設立 歐華 國際 商業 銀行 。 註 13 : 一九九八年 一月 二十五日 , 財政部 公布 「 工業 銀行 設立 及 管理 辦法 」 , 規定 工業 銀行 設立 條件 , 必須 符合 最 低 資本額 新台幣 二百億 元 、 金融 相關 事業 ( 金融 、 保險 、 證券 等 ) 不得 擔任 發起人 、 自有 資金 比率 達 七○% 以上 等 資格 , 方 可 提出 申請 。 自 一月 二十八日 起 至 七月 二十八日 止 , 六 個 月 內 受理 申請 改制 或 設立 工業 銀行 案 , 共 有 中華 開發 工業 銀行 、 台灣 工業 銀行 、 富邦 工業 銀行 、 中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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