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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大呼小叫 , 甚至 藉 ﹁ 顧命 ﹂ 之 名 不 讓 恭親王 奕訢 入宮 。 於是 接下來 才 有 再 行 傳旨 將 三 人 ﹁ 革 去 爵職 拿 問 ﹂ 的 行動 。 由於 咸豐 皇帝 彌留 之 際 已 不能 親自 書寫 , 所以 口傳 遺詔 , 命 臣下 ﹁ 承旨 ﹂ 書寫 , 一 是 立 皇子 載淳 為 太子 , 嗣 皇帝 位 ; 一 是 派載垣 等 八 人 為 贊襄 政務 王 大臣 , 輔弼 幼主 。 這 兩 道 遺詔 早已 昭昭 載 在 史冊 , 且 為 舉國 所 共 知 共 見 。 八 位 顧命 大臣 , 似乎 不 是 單 憑 兩 宮 太后 和 尚未 即位 的 小 皇帝 一 紙 詔旨 就 可以 輕易 撤掉 的 。 為 此 , 滿 朝 王公 大臣 會議 連連 , 遲遲 難以 將 載 垣 等 三 人 定罪 。 一直 拖到 十月 初 六日 ︵ 一八六一年 十一月 八日 ︶ , 恭親王 奕訢 等 奏 ﹁ 遵旨 會議 載垣 等 八 大臣 罪名 情形 摺 ﹂ 中 , 才 出現 了 轉折 。 在 這 份 摺子 中 的 第五 節 有 這樣 的 一 段 文字 : 十月 初 五日 ︵ 一八六一年 十一月 七日 ︶ , 軍機處 交出 議政 王︵奕訢 已 受 封 議政 王 ︶ 、 軍機 大臣 奉 母后 皇太后 、 聖母 皇太后 面諭 : 著 傳知 會議 王 、 大臣 。 載垣 、 端華 、 肅順 各 款 : 大行 皇帝面 諭立 皇太子 , 伊 等 即 假傳諭旨 , 造作 贊襄 名目 。 自此 以後 , 諸 事 并 不 請旨 , 擅自 主持 ; 即 兩 宮 面諭 之 事 , 亦 敢 違阻 不行 。 EF 這 一 來 , 為 載垣 等 人 定罪 的 難題 解套 了 ! 原來 曾經 一度 呼風喚雨 的 八 大 贊襄 政務 王 大臣 竟然 是 ﹁ 假傳 諭旨 ﹂ , 自己 封 自己 。 這一來 , 已 與 大清 歷朝 ﹁ 顧命 ﹂ 之 尊 無關 , 可以 按 律治罪 了 ! 於是 原摺 再一次 申述 載垣 、 端華 、 肅順 種種 不法 後 , 將 所謂 的 贊襄 政務 八 臣 按 律定罪 。 原摺 是 這樣 寫 的 : 查刑部 律載:凡 大逆 但 共 謀 者 , 不 分 首 從 , 皆 凌遲 處死 ; 又 詐傳 詔旨 , 為首 者 斬監候 , 為 從 者 杖 一百 , 流 三千 里 。 又 宗人府 例 載 : 自王 以下 及 宗室 , 非 判 逆 重罪 , 不 擬 死刑 , 不 監禁 刑部 。 各 等 語 。 臣 等 公同 會議 , 謹 查 載 垣 、 端華 、 肅順 三 人 , 朋比為奸 , 欺 矇 專擅 , 改寫 諭旨 , 實 屬 悖逆狂謬 。 EF 載 垣 等 身 膺 顧命 , 我 皇上 沖齡 踐祚 , 未 能 同心贊襄 , 竟敢 跋扈 不 臣 , 其 罪 大 惡 極 , 莫此為甚 ! 所有 載垣 、 端華 、 肅 順應 得 罪名 , 均 應 比照 ﹁ 大逆 但 共 謀 者 , 不 分 首 從 , 皆 凌遲 處死 ﹂律 , 擬 凌遲 處死 。 惟 載 垣 、 端華 係 宗室 親王 , 於 國家 議貴 議親 之 典 , 較之 肅順 似 應 有 所 區別 。 EF 景壽 、 穆蔭 、 匡源 、 杜翰 、 焦祐瀛隨聲 附和 , 應 即 行革職 , 均 照 ﹁ 詐傳詔 旨為 從 者 , 杖 一百 , 流 三千 里 ﹂ 。 關於 ﹁ 以 欺 矇 專擅 , 改寫 諭旨 ﹂ , 以及 ﹁ 假傳 諭旨 , 造作 贊襄 名目 ﹂ 罪名 來 定載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