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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 會員國 都 必須 提出 連續 多 年 的 安定 計畫 目標 , 嚴格 評估 達成 的 績效 , 委員會 和 理事會 監控 該 計畫 的 執行 , 必要 時 得 提 改進 之 建議 。 「 安定 成長 協議 」 內容 如 下 : 1. 控管 和 預警 制度 各 國 之 穩定 措施 。 歐盟 以外 歐盟 會員國 之 縮短 差距 措施 。 由 歐洲 委員會 及 理事會 針對 各 國 預算 情形 進行 測試 。 若 某 國 財政 狀況 發生 惡化 現象 , 則 由 理事會 予以 建議 。 2. 赤字 超過 國民 生產 毛額 三% 以上 可以 被 接受 的 事實 計有 : 發生 難以 控制 的 事件 。 經濟 嚴重 衰退 , 也就是說 平均 國內 生產 毛額 比 去年度 衰退 二% 以上 者 , 如果 平均 國內 生產 毛額 比 去年度 減少 ‧七五% 應 是 正常 而 非 嚴重 衰退 。 3. 超級 赤字 之 快速 處理 措施 當事國 必須 於 四 個 月 內 提出 有效 因應 措施 。 如果 無 足夠 的 因應 措施 , 則 在 預算 資料 發出 後 十 個 月 即 採取 制裁 措施 。 4. 制裁 措施 與 範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