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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 帳戶 開立 及 註銷 清冊 明細 , 函報 證券 交易所 備查 。 第十四 條 證券商 應 依 信用 帳戶 分別 設帳 , 每 日 逐筆 登載 左列 事項 : 一 、 融資 融券 事項 。 二 、 擔保品 。 三 、 有關 擔保品 之 追繳 與 處分 。 Ⅴ 證券商 應 依 前 項 帳 載 紀錄 按月 編製 對 帳單 送達 委託人 , 但 當 月 無 融資 融券 交易 紀錄 且 未 經 委託人 書面 請求 者 , 不在此限 。 第十五 條 委託 人 於 信用 帳戶 申請書 所 載 本人 、 代理人 或 代表人 姓名 、 國民 身分證 統一 編號 或 營利 事業 登記證 統一 編號 、 通訊 處所 地址 及 連絡 電話 經 變更 後 , 未 即 以 書面 通知 證券商 者 , 證券商 得 暫停 其 融資 買進 、 融券 賣出 交易 。 第十六 條 證券商 依 本 辦法 應 行 通知 委託人 之 事項 , 其 通知 應 以 郵寄 方法 為 之 。 證券商 寄發 之 通知 , 因 委託 人 未 為 前 條 通知 或 其他 可 歸責 委託人 之 事由 , 致 無法 如期 送達 者 , 其 通知 於 郵局 第一 次 投遞日 發生 效力 。 第十七 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