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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讓 我們 再 回顧 一下 其 發展 的 基本 軸線 。 最初 , 英國 的 城市 乃是 個 強制 團體 , 對 國王 負有 賦役制 的 義務 — — 與 農村 的 不同 僅只 在 義務 的 種類 上 。 稍後 , 大量 的 城市 相繼 建立 , 具有 國王 或 莊園 領主 所 授與 的 、 經濟 與 身分 的 特權 , 在 這些 城市 裡 , 所有 握有 土地 的 市民 基本 上 權利 平等 , 而 城市 也 擁有 某 個 限度 的 自治權 。 私有 行會 最初 是 以 城市 財政 義務 之 保證 者 的 身分 而 被 接受 的 , 並且 也 得到 國王 特許狀 的 承認 。 最後 , 城市 乃 被 賦予 法人 團體 的 權利 。 非 正當性 的 支配 — — 城市 的 類型 學 古代 與 中世紀 的 門 閥 城市 倫敦 即 如此 發展為 一 個 歐陸 意義 下 的 “ 共同體 ” 。 亨利一世 ( 11001135 曾 授與 市民 選舉 郡長 的 權利 , 而 從 十二世紀 末 開始 , 約翰王 ( 11991216 也 承認 倫敦 的 市民 團體 為 一 共同體 ; 此 一 共同體 有 其 ( 跟 郡長 一樣 由 選舉 產生 的 市長 , 此外 還 有 區長 ( aldermen — — 他們 從 十三世紀 末 開始 , 即 與 同樣 數目 而 由 選舉 產生 的 市議員 合 組成 市議會 。 自從 密得爾色克斯 ( Middlesex 郡 長 一 職 為 共同體 包下 之後 , 倫敦 即 取得 對 鄰近 地區 的 支配權 。 而 倫敦 市長 自 十四世紀 以來 即 帶有 “ 爵士 ” 的 稱號 。 然而 其他 大多數 的 城市 則 仍然 維持 著 強制性 團體 的 身分 , 擁有 某 些 特權 、 以及 受到 嚴格 規範 的 法人 團體 的 自治權 , 雖然 它們 的確 也 曾 一度 有 過 政治性 共同體 的 萌芽 。 手工業 行會制 的 發展 稍後 再 論 , 不過 此 處 我們 可以 先 提 一下 , 此 一 制度 並 未 能 改變 英國 城市 的 基本 性格 。 德文用 的 是 “ Skivini ( Schoffen ” 一 字 ; 英譯 者 認為 韋伯 此 處 可能 有 誤 , 「 只是 韋伯 此 處 想到 的 顯然 是 二十四 個 市區 的 區長 , 稱為 aldermen ( 拉丁文 資料 中 則 為 aldermanni , 選出來 後 任期 甚 長 , 甚至 到 離職 為止 。 這些 區長 與 每 年 選出 的 市長 、 市議會 構成 倫敦 市政府 。 至於 Skivini 實際 上 乃是 倫敦 手工業 行會 的 下級 官員 ; 市議員 的 數目 也 比 區長 要 多 得多 。 韋伯 可能 受到 黑格爾 ( 見 第二 章 註 的 誤導 , 而 認為 市議員 跟 區長 一樣 都 是 由 區 來 選舉 。 — — 中 註 因為 手工業 行會 與 城市 望族 之間 的 爭端 , 主要 還是 由 國王 出面 調停 的 。 城市 繼續 負有 應付 國王 稅捐 要求 的 義務 , 直到 身分 團體 的 力量 強大 到 足以 在 國會 中 立法 、 對 國王 的 任意 課稅 提供 一 個 集體性 的 保障 為止 , 在 此 之前 , 沒有 任何 一 個 個別 的 城市 、 或 所有 的 城市 加起來 , 可以 依賴 自己 的 力量 來 對抗 國王 的 此 一 權力 。 然而 積極 的 市民權 仍然 是 法人 團體 成員 的 世襲性 權利 , 不過 也 可以 透過 購買 某些 團體 之 成員 身分 的 方式 來 取得 。 英國 與 歐陸 城市 發展 的 差異 , 雖然 也 可以 說 只 是 程度 上 的 不同 , 其間 仍 有 基本 的 分別 存在 : 由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