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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 , 全部 地價 分 十 年 攤 還 。 地價 按照 土地 每 年 所 生產 稻米 產量 的 二.五 倍 為 基準 , 由於 肥沃 的 土地 所 生產 的 稻米 比較 多 , 貧瘠 的 土地 或 灌溉 水量 不足 的 土地 , 產量 就 比較 少 , 因此 按 土地 產量 來 償還 地價 是 合理 的 。 這 個 辦法 也 能 兼顧 當時 通貨膨脹 的 問題 , 因為 稻米 是 實物 , 價格 變動 不 大 , 假如 有 變動 的話 , 佃農 也 不會 吃虧 ; 如果 是 發給 現金 , 在 通貨膨脹 時 地主 就 會 受到 損失 。 這樣 的 考慮 是 很 難得 的 , 一方面 可以 保障 地主 不 吃虧 ; 另一方面 佃農 則 因 擁有 自己 的 土地 , 可以 增加 土地 的 生產量 。 農地 換成 股票 地主 所 得到 的 補償 一 部分 是 實物 債券 , 另外 還 有 一 部分 是 四 個 公營 事業 的 股票 , 包括 台灣 水泥 公司 、 台灣 紙業 公司 、 工礦 公司 、 農林 公司 。 ( 註 1 ) 其中 台灣 水泥 公司 、 台灣 紙業 公司 屬於 國營 的 公司 , 工礦 公司 、 農林 公司 屬於 省營 的 公司 。 這 四 個 公營 事業 移轉 民營 的 辦法 先 由 嚴家淦 先生 和 尹仲容 先生 商量 之後 , 經過 陳誠 先生 同意 , 才 陸續 完成 移轉 民營 的 手續 。 ( 註 2 ) 這 四 個 公營 事業 移轉 民營 之後 , 一 部分 地主 拿到 股票 就 轉而 經營 工業 , 像 林柏壽 、 辜振甫 、 許金德 等 人 , 等於 民營 工業 藉 這 個 機會 成長 起來 。 例如 台灣 農林 公司 之中 的 台灣 鳳梨 公司 , 謝成源 做 得 非常 好 , 從 一九六一年 開始 大量 出口 鳳梨 罐頭 。 後來 菲律賓學 我們 的 土地 改革 辦法 , 但 沒有 成功 , 因為 菲律賓 政府 還 要 花錢 去 買 米 來 分配給 地主 , 這 是 很 困難 的 。 台灣 剛好 在 這 十 年 中 , 農業 方面 土地 生產量 逐漸 增加 , 而且 原來 灌溉 渠道 都 是 泥土 做 的 , 後來 都 改成 水泥 的 , ( 註 3 ) 這樣一來 水稻 灌溉 才 能 穩定 , 水量 也 可以 控制 , 才 能 改革 成功 。 其實 實施 耕者 有 其 田 , 政府 收購 農地 , 這些 和 ( 農復會 委員 ) 沈宗瀚 的 關係 比較 小 , 因為 在 制定 耕 者 有 其 田 條例 的 時候 , 在 地方 上 與 地政 ( 省政府 民政廳 地政局 ) 較 有 關係 , 在 中央 方面 與 內政部 和 財政部 有 關係 , 也 和 經濟部 有 關係 。 耕 者 有 其 田 條例 中 規定 , 發給 四 個 公營 事業 的 股票 抵 付 一 部分 的 地價 , 據 我 的 瞭解 , 這 是 嚴家淦 和 尹仲容 會商 的 結果 ; 這麼一來 , 耕 者 有 其 田 就 把 大 地主 取消 了 。 地主 的 損失 是 因為 四 大 公司 股票 折算 的 標準 是 照 稻米 價格 折算 , 折算 之後 , 還 得 看 田地 的 多寡 和 肥沃 情況 , 如果 大 地主 有 很多 很 肥沃 的 田 的 話 , 他 所 得到 的 股份 也 就 愈 多 。 當時 地主 不要 這些 股票 , 主要 原因 是 那 段 時間 很 辛苦 , 他們 領到 公司 股票 之後 , 就 只 是 一 張 紙 , 沒有 收益 ; 同時 因為 擁有 的 股票 很少 , 在 公司 的 發言權 很 小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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