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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3,577 in text 5b334add9027f3cbd21fcef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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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 三 年 , 二○○○年 政黨 輪替 後 改選 的 時候 , 要 我 續任 。 很 快 的 , 二○○ 四 年 又 屆 總統 改選 之 期 , 民進黨 主張 在 總統 選舉 的 時候 併辦 公民 投票 。 在野 的 國民黨 和 親民黨 聯合 推舉 連戰 先生 和 宋楚瑜 先生 搭配 競選 正 副總統 , 他們 認為 「 公投 綁大 改選 」 , 用心 可 議 , 因此 強烈 反對 。 公民 投票 是 民主 國家 的 普世 價值 , 公民 投票 沒有 什麼 可以 反對 的 , 何況 已 有 立法 。 至於 公投 在 總統 選舉 的 時候 併辦 , 其 利弊 得失 , 見仁見智 , 反對 或 贊成 都 可以 說 得 頭頭是道 。 重要 的 是 , 可不可以 併辦 ? 權 在 中選會 ; 如何 辦 ? 權 也 在 中選會 。 我 信仰 民主 政治 , 認為 民主 政治 雖然 缺失 多多 , 但 畢竟 還 沒有 發明 更 好 的 制度 。 我 既然 信仰 民主 政治 , 當然 也 會 信仰 公民 投票 。 至於 併辦 可 與 不可 , 我 認為 法律 既 無 明文 禁止 , 為 了 節省 民脂民膏 , 併辦 可 也 。 可是 怎麼 併辦 ? 我 認為 重點 在於 不可 妨害 選舉 的 公正 、 公平 和 公開 。 中央 選舉 委員會 對 以上 兩 種 命題 , 多 次 召開 委員 會議 討論 , 我 贊成 可以 併辦 , 最後 決議 也 是 可以 併辦 。 我 主張 分開 領票 、 分開 投票 、 分開 計 票 , 最後 決議 也 是 如此 。 我 不 贊成 公 投票 贊成 的 用 綠色 , 反對 的 用 藍色 , 最後 的 決議 是 公投票 都 是 白色 。 開會 期間 , 媒體 報導 很多 。 至今 不 知道 什麼 原因 , 陳水扁 總統 一度 找 我 到 總統府 , 要 我 不 反對 併 辦公 投 , 我 請 總統 去 調開 會 錄音帶 , 就 知道 我 從未 反對 ; 我 反對 的 是 公投票 加 顏色 — — 因為 公投法 上頭 對 公投票 可以 有 什麼 , 寫 得 清清楚楚 。 雖然 只是 兼職 , 我 自勉 既然 應允 擔任 委員 , 就 必須 盡心 盡力 , 因此 , 每 次 開會 之前 , 我 都 會 花 時間 仔細 研究 議題 , 翻查 法規 , 撰寫 發言 大要 , 希望 自己 的 發言 都 能 言之有物 , 一針見血 。 選舉 委員會 是 在 社會 普遍 要求 選舉 公平 、 公正 、 公開 之下 成立 的 機構 , 然則 , 在 制度 設計 上 , 仍 不免 因陋就簡 。 最 顯著 的 一 個 缺失 就 是 , 除 中央 選舉 委員會 之外 , 各 級 地方 政府 的 選舉 委員會 主任 委員 都 由 各 級 政府 首長 兼任 。 這些 首長 都 是 民選 的 , 他們 一 到 選舉 不 是 自己 要 選 , 就 是 幫 人 輔選 ; 不管 自己 要 選 或 幫 人 輔選 , 依法 就 不能 兼任 主委 一 職 , 其 結果 是 這些 兼任 選委會 主委 的 首長 都 只 在 沒有 選舉 時 兼任 主委 , 一 到 選舉 時 , 就 紛紛 請辭 , 等到 選舉 過後 再 紛紛 回 兼 。 我 認為 這 是 很 荒唐 的 事 , 因此 在 委員 會議 正式 提案 , 要求 研究 解決之道 。 委員會 通過 了 我 的 建議 , 可惜 一直 到 我 離開 , 都 沒有 解決 這 個 問題 。 我 對 台灣 選舉 太 頻繁 , 也 認為 不妥 。 年年 選舉 , 社會 成本 很 高 。 因此 我 也 建議 設法 減少 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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