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3,597 in text 595c5c26326d1b284d8e85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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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 以 侵權 行 處理 。 我方 同意 考慮 在 施行 細則 中 , 將 「 事實 認定 」 界定為 「 雙方 契約 , 交易 當時 承諾 , 一般 交易 習慣 」 等 , 使 法院 判決 有 標準 可 循 , 不過 仍 須 經 立法 機關 審議 , 我方 表示 不能夠 向 美方 提供 保證 。 第四台 方面 , 我方 同意 美方 要求 。 我國 與 美方 簽訂 《 中美 工業 智慧 財產權 相互 保護 協定 》 , 且 相互 承認 優先權 。 成立 「 財團 法人 亞太 智慧 財產權 發展 基金會 」 。 實施 新 的 商標 出口 監視 系統 藉由 電腦 連線 及 海關 實物 比對 , 提供 商標 專用 權人 更 嚴密 之 保護 。 此 乃 我國 第一 部 對 外 公開 之 專利 審查 基準 。 我方 在 積體電路 電路 布局 保護法 》 立法 方面 , 行政 部門 協調 立法院 將 之 列為 優先 法案 。 美方 未 同意 我方 提出 廢除 1991年 建立 之 電腦 程式 出口 檢查 制度 。 使 我國 智慧 財產權 保護 的 法制 環境 充分 達到 世界 貿易 組織 所 規範 的 國際 標準 。 我國 與 美國 簽署 《 中美 工業 財產權 了解 備忘錄 》 。 美方 提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