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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 該 國 憲法 對 人民 言論 自由 的 保障 , 儘管 投票 行為 並 非 是 用 言語 表達 , 但 也 同等 達到 個人 表意 的 價值 。 如同 印度 , 重視 人權 價值 的 香港 民眾 也 正 期待 通過 投票 抒發 公民 意志 。 回顧 1960年代 , 當時 正 值 西歐 地區 的 政治 動盪期 , 社會 充滿 緊張 、 衝突 和 對立 , 英國 和 法國 便 先後 開放 “ 普遍 選舉 ” ; 兩 國 政府 皆 以 普選 制度 作為 嶄新 渠道 , 使 人民 的 政治 訴求 有 了 另 一 個 出口 。 有鑑於 香港 今日 的 紛紛擾擾 , 減少 選舉 限制 不失為 一 種 促進 社會 和諧 的 政策 選項 , 而 一 套 良善 的 制度 必 能 鼓勵 民眾 以 走進 投票所 取代 走上 街頭 。 ( 《 外參 》 編譯 沃夫 ) 香港 特區 政府 完全 有 正當 理由 禁止 水貨客 擾亂 香港 社會 秩序 , 可 至今 卻 沒有 做 任何 有效 措施 ; 而 最 根本 原因 乃是 中共 政府 沒有 為 本 國 食品 安全 嚴格 把關 , 引發 一連串 食品 安全 事件 , 導致 國民 對 自家 產品 失去 信心 , 從而 轉往 香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