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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者 家庭 的 特別 扶助 以及 住宅 、 教育 、 醫療 、 就業 或 創業 、 喪葬 等 特別 需要 所 提供 的 扶助 。 我國 的 社會 救助 制度 有 生 活 扶助 、 醫療 補助 、 急難 救助 與 災害 救助 四 種 , 但是 , 急難 救助 是 一 般 的 家計 支持 者 發生 意外 , 致使 家計 陷入 困境 時 所 提供 的 救助 , 理論 上 , 已 符合 貧民 的 資格 , 應 可 接受 生活 保護 , 所以 無須 另 立 急難 救助 項目 。 至於 災害 救助 , 是 為 一般 國民 所 提供 的 臨時性 救助 措施 , 而 非 針對 貧民 提供 的 正常性 救助 措施 , 所以 不宜 列入 生活 保護 措施 。 ︰ ■ 生活 保護 的 原則 第一 、 政府 責任 原則 任何 國家 的 憲法 對 其 國民 的 生存權 都 有 明確 的 規定 ( 我國 憲法 第十五 條 。 生存權 是 國民 的 權利 , 也 是 政府 的 責任 。 當 國民 因 貧窮 而 遭受 生存 的 威脅 時 , 政府 有 責任 保護 其 生活 , 扶助 其 自立 。 因此 , 對 所有 國民 提供 生活 保護 措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