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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是 為 一般 國民 所 提供 的 臨時性 救助 措施 , 而 非 針對 貧民 提供 的 正常性 救助 措施 , 所以 不宜 列入 生活 保護 措施 。 ︰ ■ 生活 保護 的 原則 第一 、 政府 責任 原則 任何 國家 的 憲法 對 其 國民 的 生存權 都 有 明確 的 規定 ( 我國 憲法 第十五 條 。 生存權 是 國民 的 權利 , 也 是 政府 的 責任 。 當 國民 因 貧窮 而 遭受 生存 的 威脅 時 , 政府 有 責任 保護 其 生活 , 扶助 其 自立 。 因此 , 對 所有 國民 提供 生活 保護 措施 , 是 政府 必須 承 擔 的 責任 。 第二 、 平等 原則  國民 無 分 男女 、 宗教 、 種族 、 階級 、 黨派 在 法律 上 一律 平等 ( 我國 憲法 第七 條 。 凡 合乎 政府 所 規定 之 生活 保護 要件 者 , 應 平等 接受 保護 。 若 只 對 某 種 特殊 團體 ( 如 軍人 、 公務人員 或 難胞 採取 優惠 的 生活 保護 措施 , 理論 上 , 是 違反 憲法 的 平等 原則 。 第三 、 最 低 生活 保障 原則 生活 保護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