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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政府 應 以 強制 手段 收容 , 並 儘快 安排 至 平價 住宅 或 其他 福利 機構 , 這樣 才 能 解決 都市 遊民 的 問題 。 至於 其他 保護 設施 , 大都 屬於 健康 保障 體系 ( healthsecuritysystem ) 和 福利 服務 體系 ( welfareservicesystem ) , 前者 如 療養 、 養護 、 復 健 、 保健 等 機構 , 後者 如 孤兒院 、 老人 安養 、 殘障 福利 等 機構 。 因此 , 在 生活 保護 措施 中 , 應 儘量 節制 保護 設施 的 擴張 , 以 避免 重複 與 浪費 。 ︰ ■ 結論 保障 國民 的 生存權 和 提升 國民 的 生活 水準 乃是 政府 的 主要 任務 , 為 了 達成 此 一 目的 , 政府 必須 依據 生活 水準 的 程度 制定 最 低 生活費 標 準 , 並 根據 最 低 生活費 標準 規劃 生活 保護 措施 。 因此 , 生活 水準 、 最 低 生活費 標準 與 生活 保護 措施 是 一體 三 面 , 彼此 關連 且 相互 影響 的 。 我們 必須 先 了解 生活 水準 的 內涵 和 測定 生活 費用 的 方法 , 才 能 落實 到 生活 保護 措施 的 規劃 。 政府 在 測定 國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