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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3,766 in text 5b334aeb9027f3cbd21fe97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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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父親 可 賣 子 為 奴 。 如果 買主 解除 其 奴隸 身分 , 恢復 其 自由 , 則 此 子 又 回到 其 父 的 " 家 父權 " ( patria potestas ) 之下 。 其 父 又 可 再 將 他 出售 。 此 法 謂 可 脫離 父子 關係 , 意即 不再 回到 家 父權 之下 , 則 其 父 即 無 權 再 將 他 出賣 。 此 處 所 涉 為 強制 離異 ( repudium ) 與 離婚 ( divortium ) 不同 。 離婚 為 雙方 同意 而 離異 。 強制 離異 為 夫 強制 妻 或 妻 強制夫 。 婦女 與 未 成年 男子 皆 須 在 監護 ( tutela ) 之下 , 亦即 他們 沒有 獨立 自主 的 法權 ( sui iuris ) 。 此 法 在 帝國 時代 以後 漸 失去 作用 與 意義 。 關於 監護制 , 參前引書 第 。 女子 一旦 被 選為 灶神 處女 ( virgines Vestalis ) , 成為 灶神 的 女 祭司 即 自動 脫離 父親 的 監護 。 時效 取得 權 有 兩 義 : 一 為 因 占有 一定 時期 而 取得 所有權 ; 一 為 因 使用 一定 時期 而 取得 所有權 。 關於 " 一定 時期 " 之 界定 參第 6 表 第 3 條 。 此 處 原文 為 ( familia ) pecunia tutelave suae rei 。 此 處 familia 一 字 不 知 是否 為 原文 所有 或 為 後人 所 加 。 如 無 familia 一 字 , pecunia 可 指 所有 擁有 的 財產 。 familia 特 指 家產 , 尤其 是 奴隸 。 如 有 familia 一 字 , 則 pecunia 主要 指 牛 、 羊 之 屬 。 雖然 羅馬人 常 混 用 兩 字 , 視為 同 義 字 , 但 這 兩 字 原義 一度 有別 則 無可疑 。 tutela suae rei 主要 指 對 土地 之 管理權 。 因此 , 此 法 旨在 確立 羅馬人 對 自己 家產 ( 包括 奴隸 、 牛 、 羊 、 土地 等 一切 動產 及 不動產 ) 的 權利 。 所謂 當然 繼承 ( sui heres ) 是 指 死者 在 死亡 時 , 在 其 家 父權 ( patria potestas ) 之下 者 。 家 父權 是 指 一 家 之 長 ( pater familias ) 的 權力 。 在 其 權力 下 的 包括 其 親生 及 領養 子女 、 妻子 、 有時 也 包括 媳婦 ( 如果 其 子 結婚 時 仍 在 其 家 父權 之下 conventio in manum ) 。 死者 死亡 後 , 家 父權 下 者 始 有 獨立 法權 ( sui iuris ) 。 所謂 最 親近 的 父方 親人 ( adgnatus proximus ) 是 指 父系 最 親近 之 男性 或 女性 血親 或 因 領養 關係 而 產生 的 親屬 。 依據 羅馬人 的 法律 觀念 , 領養 與 親生 者 享有 同等 之 法律 權利 。 族人 ( gentiles ) 是 指 屬於 同 一 族 ( gens ) 的 人 。 此 處 與 第 條 所 說 的 財產 ( familia ) 包括 土地 、 屋舍 、 牲畜 與 奴隸 等 。 這 是 指 未 成年 成年 男子 與 未婚 女子 。 原文 " 發瘋 " 作 furiosus 。 這 一 字 的 意義 在 程度 上 較 " 精神 異常 " ( insanus ) 為 嚴重 。 一 個 被 解放 的 奴隸 ( libertus ) 在 身分 上 仍然 是 庇主 的 部 從 ( cliens ) 。 奴隸 沒有 獨立 的 人格 , 在 法律 上 屬於 " 物 " ( res ) 。 例如 一 個 人 的 " 財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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