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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3,774 in text 595c5c26326d1b284d8e82f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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擴增 , 國民 政府 也 得以 順利 徵收 稅金 , 使 政府 的 財政 資金 來源 更為 充裕 。 第三 階段 係 於 一九五三年 實施 的 「 耕 者 有 其 田 」 , 此 一 措施 才 是 國民 政府 實施 土改 的 精髓 所在 。 當時 凡 地主 超過 規定 的 私有 出租 耕地 , 皆 由 政府 以 公營 四 大 公司 — — 台泥 、 台紙 、 台灣 工礦 、 台灣 農林 的 股票 來 加以 購買 徵收 。 林長城 表示 , 政府 此 舉 十分 高明 , 「 當時 這 四 大 公司 都 是 國民 政府 不 出 分文 就 從 日本人 手 裡 接收 來 的 , 而 其 生產 又 因為 沒有 結合 消費 導向 , 因此 經營 得 不 算 好 , 但 現在 政府 卻 把 四 大 公司 的 價值 轉為 股票 , 用來 徵收 地主 沒有 耕種 的 土地 , 然後 再 把 徵收 來 的 農地 分期付款 賣給 佃農 , 等於 政府 用 股票 就 可以 換得 土地 , 而 轉手 間 又 可 獲取 財政 資金 來源 , 同時 還可以 把 公營 事業 轉為 民營 , 加上 佃農 有 了 屬於 自己 的 土地 耕種 , 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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