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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3,783 in text 5b334aec9027f3cbd21feba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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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 來 解決 。 其他 的 問題 則 以 一般 的 道德 原則 、 " 個案 實例 " , 或者 以 傳統 為主 、 君主 的 敕令 為輔 , 作為 其 法源 。 不過 , 與 中國 相反 的 是 , 印度 的 形式 審判 程序 的 發展 上 , 有 一 套 與 傳喚 相關 的 規則化 辦法 ── 傳喚 法 ( in jus vocatio ) ; 摩訶剌侘 王朝 時 , 是 由 庭丁 來 執行 傳喚 的 任務 。 繼承人 同時 繼承 債務 的 辦法 的確 存在 , 不過 只 限定 在 一定 的 世代 內 。 當然 , 以 勞務 來 償還 債務 的 辦法 亦 為 人 所 知 , 只是 若非 尚未 脫離 巫術 形式 的 框架 , 就 是 仍然 停留 在 單一 債務 制度 的 階段 。 共同 債務 , 原則 上 並 不 存在 。 公司法 一般而言 直到 後來 才 緊接著 宗教 團體法 而 發展 起來 , 在 當時 尚 付之厥如 。 所有 的 法人 團體 與 共有 關係 , 一概 被 混雜 在一起 處理 。 利潤 的 分配 則 有如 作坊 ( ergasteria ) 那樣 , 以 一 人 為首 , 在 許多 工匠 合作 下 , 按 一定 規則 共享 。 通行 於 中國 的 一 個 原則 : 只有 對 私人 關係 上 的 族人 、 親戚 、 朋友 , 才 給與 無條件 的 賃 貸 ( 或 抵押 ) , 也 同樣 行之於 印度 。 對於 其他 人 , 唯有 在 有 擔保人 或 出具 公證 借據 的 情況 下 , 借貸 關係 才 成立 。 在 個別 的 層面 上 , 後世 的 法律 慣習 自然 是 充分 地 適應 商業 的 要求 , 然而 , 主動 自發 地 去 提振 商業 卻 是 從來 沒有 的 事 。 在 此 種 法制 狀態 下 卻 仍然 一度 勃興 的 資本主義 發展 ( 如 前 所 述 , 後面 還 會 再 提到 ) , 只 能 從 行會 的 力量 來 解釋 : 他們 懂得 如何 利用 杯葛 、 暴力 和 盡可能 交付 專業 法官 來 仲裁 等 手段 , 徹底 實現 自己 的 利益 。 在 這樣 的 條件 下 , 信用 制度 的 氏族 血緣 關係性 , 毋寧 是 必然 的 情形 。 在 商業法 的 領域 之外 , 氏族 卡理斯瑪 的 支配 還 有 另 一 層 更加 深遠 的 影響 。 由於 我們 習於 將 西方 的 封建 制度 視為 一 種 社會 ─ 經濟 體系 , 以致於 忽略 了 其 特殊 的 起源 與 內涵 。 在 采邑 關係 剛 成立 時 , 迫於 軍事性 的 需要 , 必須 在 異族 之間 定出 一 種 自由 契約 , 以 作為 領主 與 封臣 之間 的 忠誠 關係 的 基礎 。 從而 , 奠定 於 此 種 異血族 基礎 上 的 整 個 采邑 持有 者 , 愈來愈 自覺 為 一 個 身分性 的 整體 、 一 個 封閉性 的 騎士 身分 團體 , 最後 , 忘記 了 自己 曾 是 氏族 ( Sippe , Clan , Phratrie ) 或 部族 的 一 員 , 而 只 知道 自己 是 個 身分 團體 的 成員 。 印度 的 情形 則 完全 不然 。 在 印度 , 倒 不 是 沒有 君主 個人 將 土地 或 政治 權力 授與 扈從 和 官吏 的 情形 ; 這 在 歷史 上 其實 斑斑 可考 。 只不過 , 支配 階層 的 面貌 並 非 以 此 勾勒出來 , 封建 身分 的 形成 也 非 奠基 於 土地 采邑 。 真正 的 基礎 , 誠如 巴登 - 鮑威爾 ( Baden-Powell ) 所 正確 指出 的 , 在於 血族 ( Sippe ) 、 氏族 ( " Clan "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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