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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3,855 in text 595c5c26326d1b284d8e85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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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不 宣稱 自己 是 永續性 藝術 價值 的 捍衛 者 , 因為 他們 是 在 競爭 市場 中 追求 經濟 自身 利益 的 生意人 」 ( LeMahieu, 1988 : 7 ) 。 從而 使得 某些 先前 的 音樂 表現 , 如 民謠 — — 透過 與 聽眾 面對面 的 交流 或是 民眾 的 生活 經驗 的 再現 表達 形式 — — 已 不復 存在 , 取而代之 的 , 是 異化 的 形式 。 「 歌曲 與 歌者 被 物化 , 被 神奇化 , 而 我們 只 能 透過 私有 的 佔有 來 要 回 。 」 ( Frith, ibid. : 12 ) 但 這樣 的 論述 有 其 疏忽 之 處 , — — 不管 是 音樂 或是 其他 藝術 它 總是 將 表現 形式 視為 起點 。 相反 的 , 如 Frith 所 言 , 我們 更 應該 視 音樂 為 再現 後 的 終品 ( a material product of representation ) 。 唯有 如此 , 我們 才 能 瞭解 在 工業化 過程 中 , 音樂 如何 成為 科技 、 資本 、 美學 、 媒介 的 複合 終端 商品 。 (二) 音樂 商品 的 特色 英國 學者 Nicholas Garnham ( 1990 : 160-62 ) 認為 文化 工業 的 商品 生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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