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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是 想 替 勞工 爭取 利益 , 以 保障 勞工 的 工作 機會 。 但是 在 經濟 發展 過程 中 , 我們 是 以 出口 為 導向 的 經濟 , 生產 不可能 無止境 擴張 , 如果 外銷 無法 出口 , 工廠 就 不能 維持 營運 , 一旦 業務量 達 不 到 營利 標準 , 就 非得 解雇 員工 不可 , 因此 還 鬧 過 一些 風潮 。 例如 前述 討論 的 亞洲 航空 公司 發生 罷工 事件 , 還是 我們 幫忙 解決 的 。 所以 在 經濟 發展 的 初期 階段 , 如果 對 勞工 運動 的 處理 太過 嚴苛 , 或 過分 提高 勞工 的 福利 , 都 會 減少 他們 的 就業 機會 , 對 經濟 發展 產生 不良 的 影響 。 經濟部 和 內政部 對 勞工 問題 的 立場 不一 , 經濟部 是 從 客觀 的 經濟 情勢 來 分析 解決 辦法 , 內政部 則 是 主觀 的 看 問題 , 儘量 為 勞工 爭取 利益 , 但是 經過 詳細 說明 後 , 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還是 通過 了 。 當時 連震東 先生 是 內政部 部長 , 鄭彥棻 先生 擔任 司法 行政部 部長 。 連 部長 站 在 內政部 主管 勞工 的 立場 , 當然 要 幫 勞工 講話 , 換 做 現在 的 情況 就 不同 了 , 主管 勞工 事務 已 另外 成立 勞工 委員會 。 ( 註 28 ) 鄭彥棻 是 司法 行政部 部長 , 他 一定 是 從 法律 的 觀點 來 看 這 個 問題 , 看 條文 是否 符合 規定 , 尤其 在 那 時候 總動員法 一直 佔有 很 重要 的 地位 。 由於 勞工 就業 關係 整 個 國家 的 政治 社會 治安 , 因此 才 有 這 個 條例 。 我 的 看法 是 , 還是 應該 制定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, 因為 我們 是 以 出口 為 導向 的 經濟 , 產品 成本 低 , 銷售 良好 , 就 可以 出口 , 工廠 隨 之 擴張 , 需要 增加 工人 。 但 產品 生產 太多 也 會 發生 問題 , 一旦 工廠 減產 , 雇主 想要 解雇 工人 又 很 困難 , 同時 工廠 必須 提高 生產力 , 因此 內政部 訂立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, 減少 用 過多 低 效率 的 工人 , 也 是 根據 事實 需要 。 我 想 當時 台灣 一定 有 解雇 工人 的 必要 , 例如 產品 不 好 , 銷 不 出去 , 要 解雇 工人 ; 或 生產 過剩 影響到 工廠 業務 , 也 一定 要 解雇 工人 , 所以 內政部 需要 訂立 一 個 受雇 解雇 辦法 。 但是 資遣費 過 高 的 時候 , 資方 當然 吃不消 , 投資 小組 就 不得不 表明 他們 的 意見 。 基本 上 , 這 個 辦法 還是 兼顧到 經濟 發展 的 需要 , 訂 得 還 算 滿意 。 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適用 了 很 長 的 時期 , 直到 後來 勞動 基準法 通過 。 實在 說起來 , 勞基法 的 修訂 有 許多 不 是 很 合理 之 處 。 勞基法 的 通過 是 在 孫運璿 先生 擔任 行政院 院長 的 時候 , 孫 院長 請 俞國華 政務 委員 審查 , 但 俞 先生 對於 工廠 運作 情況 不 太 清楚 , 所 訂 的 很多 辦法 付諸 實施 之後 , 造成 雇主 的 負擔 過重 。 正 如 ( 一九九七年 八月 ) 剛 卸任 的 行政院 院長 連戰 自言 很 得意 全民 健康 保險 制度 是 他 建立 的 , 但 就 是 因為 全民 健康 保險 實施 得 太 倉促 了 , 完全 沒有 參考 別國 的 經驗 就 貿然 實施 , 這 是 很 危險 的 。 據 我 所 知 , 日本 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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