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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 事 , 客觀 來 說 , 規範 勞資 關係 最 理想 的 還 是 新加坡 的 法案 , 新加坡 規定 勞工 受雇 的 時候 就 要 繳納 公積金 , 資方 也 要 繳交 公積金 , 做法 是 政府 推動 ( 社會 保險 ) 的 時候 , 適當 的 調整 兩 者 公積金 的 比率 , 使 資方 有 能力 負擔 , 因此 勞資 雙方 關係 能夠 平衡 。 現在 新加坡 發展 得 比 我們 還 要 好 , 因為 它 的 工資 較 高 , 就業 人才 素質 也 很 高 , 自己 人才 不 夠 用 時 , 還 想要 從 國外 引進 。 我 完全 同意 他 的 意見 。 我 很 贊成 新加坡 的 公積金 制度 , 還 寫 了 文章 介紹 , 那 時候 我 請 財政部 錢幣 司司長 趙既昌 幫忙 推動 這 件 事 , 可惜 沒有 被 政府 採納 。 ( 註 29 ) 【 注釋 】 註 1 : 政府 於 一九四九年 六月 十五日 實施 台幣 改革 , 在 「 台灣省 幣制 改革 方案 」 中 規定 , 新台幣 對 外 的 匯率 , 以 美金 為準 , 新台幣 五 元 合 美金 一 元 。 這 個 單一 匯率 只有 實施 七.五 個 月 的 期間 , 即 改為 複式 匯率 , 五 元 的 官價 匯率 , 與 七.五 元 代購 公營 事業 結匯證 價格 , 兩 種 匯率 同時 運用 。 嗣後 , 又 改為 代購 公營 事業 結匯 證 價格 , 及 美金 寄 存證 價格 , 兩 種 匯率 同時 運用 。 一九五○年 七月 二十五日 , 將 代購 公營 事業 結匯證 及 美金 寄存證 辦法 取消 , 重新 規定 台灣 銀行 結匯 證 價格 , 買進 為 一 ○ . 二五 元 , 賣出 為 一 ○ . 三五 元 , 所有 各 種 貨品 進口 及 出口 暨 匯出 入 款 , 均 適用 之 , 又 復歸 於 單一 匯率 。 上述 單一 匯率 僅有 八 個 月 , 至 一九五一年 四月 金融 新 措施 開始 施行 , 迄至 一九五五年 二月 外貿 會 成立 , 均 係 採用 複式 匯率 。 而且 一九五一年 十月 以後 設立 出口 補貼 專戶 , 對 許多 種 重要 項目 的 輸出 亦 給予 補貼 , 最 高 的 補貼率 為 二五% , 又 形成 很多 隱藏 匯率 。 參見 行政院 外匯 貿易 審議 委員會 編 , 《 外貿會 十四年 》 , 台北 , 編者 , 一九六九年 , 69-79 頁 。 註 2 : 一九五八年 四月 十二日 , 行政院 公布 「 改進 外匯 貿易 方案 」 , 做為 當時 匯率 制度 改革 的 主體 。 將 當時 的 多元 複式 匯率 , 先 簡化為 二元 複式 匯率 , 再 逐漸 達成 單一 匯率 。 第一 階段 簡化 匯率 的 情形 如次 : ( 一 ) 基本 匯率 : 以 過去 的 外匯 折算率 每 美元 合 新台幣 二四.七八 元 , 改為 基本 匯率 。 適用 範圍 , 為 甲 種 出口 物資 , 如 糖 、 米 、 鹽 等 ; 甲 種 進口 物資 , 肥料 、 黃豆 、 小麥 、 原棉 、 石油 、 重要 機械 等 ; 暨 政府 機關 辦理 公務 進口 公物 及 其 匯出 匯款 。 (二) 基本 匯率 加 結匯證 : 基本 匯率 二四 . 七八 元 , 加 結匯證 價格 一一 . 六 ○ 元 , 共 三六 . 三八 元 。 適用 範圍 , 為 乙 種 出口 及 進口 物資 , 即 不 屬於 甲 種出 進口 物資 以外 的 一般 物資 , 暨 民間 的 普通 匯出 匯款 及 匯入 匯款 。 總之 , 以 結匯證 的 運用 為 中心 , 使 匯率 能 發揮 其 價格 機能 , 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