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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 的 中國 夫婦 不 在 公共 場所 攜手 , 難道 他們 沒有 愛情 ? 套 一 句 老生常談 的話 , 愛情 只 能 意會 不能 言傳 。 筆者 認為 意會 的 解釋 非常 狹窄 。 因 兩 人 若是 相愛 , 思及 對方 時 , 內心 會 不能 自制 地 產生 一 股 「 電流 」 , 這 股 電流 會 引起 生理 變化 , 是 可以 用 機器 測量 的 。 最 廣義 的 解釋 , 愛情 是 指 心理 習慣 要求 的 滿足 , 所謂 「 情人 眼 裡 出 西施 」 即 是 一 例 。 楊貴妃 能 傾國傾城 未必 能 取得 賈寶玉 的 歡心 。 相反地 , 林黛玉獨 受 賈寶玉 所 愛 亦 未必 能 迷 倒 唐 明皇 。 根據 調查 , 美國 的 男女 找 的 對象 大部 肖似 與 其 比較 接近 或 感情 較 深 的 雙親 , 例如 女孩子 若 與 母親 較 親近 , 其 愛人 的 個性 則 與 母親 接近 , 未必 與 父親 相似 。 最 極端 的 例子 是 一 個 喜歡 挨打 , 一 個 有 虐待狂 , 兩 個 乾柴烈火 自然 一拍即合 , 美國 影星 拉納透納 ( Lana Turner ) 的 愛情 即 屬於 此 類 , 像 這 種 滿足 雙方 心理 習慣 的 愛情 恐 不易 為 社會 所 接受 , 亦 不 為 法律 所 允許 。 若 不 被 外人 所 知 , 雙方 均 無 罪惡感 , 他們 的 婚姻 不見得 就 不 美滿 。 最 合 「 情 」 合 「 理 」 的 愛情 應該 表現 於 兩 者 的 相互 關懷 和 責任感 上 。 合乎 「 情 」 , 多少 還是 張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, 對方 還是 你 眼 裡 的 西施 ; 合乎 理 , 一 加 一 還 是 等於 一 , 等 式 的 前後 單位 不同 , 加 了 後 , 總量 沒 變 , 但 質變 了 , 這 就 是 相互 關懷 和 責任感 。 婚姻 本身 是 社會 和 法律 的 行為 , 有 了 結婚 證書 , 雙方 可以 享受 某些 權利 , 亦 須 履行 某些 義務 。 權利 的 享受 , 諸如性 關係 的 「 正常化 」 ( 即 當然 的 行為 ) , 子女 不必 是 「 私生子 」 , 可以 齊出齊 入 而 不 被 人 指責 等等 。 義務 的 履行 諸如 經濟 上 的 照顧 , 滿足 對方 的 「 合理 」 要求 等等 。 若 雙方 已 無 愛情 可 言 , 甚至 互 不 容忍 , 未 離婚 前 這些 權利 和 義務 仍 受到 法律 的 保障 和 規定 。 洋人 的 所謂 n law 充分 說明 了 婚姻 的 法律性 。 婚姻 的 社會性 是 指 一般人 的 思想 習慣 , 「 男 大 當婚 , 女 大 當 嫁 」 的 觀念 中 西 社會 均 同 , 法律 上 並 未 規定 人 必須 結婚 ( 伊朗 好像 要 有 此 規定 ) , 但 社會 總 覺得 「 未婚 即 是 尚未 長大 」 。 一 位 法國 外交官 曾 主張 人 一生 應該 結婚 兩 次 , 二十 歲 時 和 一 位 四十幾 歲 的 人 結婚 , 當然 到 了 四十 歲 即 和 一 位 二十 歲 的 結婚 。 記得 大一 的 英文 教科書 裡 曾 有 一 篇 類似 的 文章 , 作者 主張 人 應該 同時 有 兩 個 愛人 , 一 個 外向 , 一 個 內向 , 隨時 可以 滿足 心理 的 要求 , 這些 想法 雖 也 有 些 心理學 和 常識 的 根據 , 但 畢竟 太 天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