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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3,995 in text 595c5c27326d1b284d8e9cb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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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一 個 理念 。 直到 現在 , 對於 韋伯 的 這 個 假說 還 沒有 可靠 的 驗證 , 並且 對於 傳統 中國 裡 的 法律 的 抽象 本質 , 也 還 未 有 進一步 的 其他 理論 著述 , 而 這 是 一 個 想要 對 中國 社會 有 科學性 的 了解 , 多麼 緊 要 相關 的 課題 。 即使 瞿同祖 的 著作 ( 上文 已 引 ) , 也 未 從 類型 學 的 理 論 觀點 來 探討 中國 法律 的 問題 。 韋伯 將 其 研究 局限於 傳統 中國 。 他 既 沒有 處理 國民 政府 時期 ( 1911-1949 ) 中國 社會 的 轉變 , 也 沒有 意圖 預測 包括 中國 共產黨 之 興起 在 內 的 轉變 歷程 。 然而 他 對 傳統 社會 特徵 頗 具 慧見 的 詮釋 , 卻 已 為 了解 可能 出現 的 轉變 方向 提供 了 極 有 價值 的 指引 。 就此 而 言 , 一 個 頗 有 意義 的 重點 是 , 他 觀察到 中國 官僚群 ( 作為 一 個 整體 ) 集體 的 " 上 下 其 手 " 的 特權 。 這 種 既得利益 的 集體 模式 , 使得 整 個 官僚 體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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