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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料 ( 包括 此 書 所 涉 相關 人物 之 回憶錄 或 告白 ) 進行 客觀 檢驗 後 始 能 論定 。 ■ 雷震 手稿 引述 報章 雜誌 刊載 文稿 甚多 , 部分 以 手稿 謄繕 或 摘錄 , 部分 則 以 剪報 直接 貼錄 。 本 書 凡 屬 雷震 手 鈔 , 即 以 原鈔 排版 ; 剪報 部分 , 雷震 若 未 手 鈔 , 但 核 其 內容 與 雷震 文本 有 參證 必要 , 則 部分 重新 排版 , 部分 以 貼圖 或 貼圖 與 排版 互參 方式 處理 , 供 讀者 比對 。 ■ 此 電子書 註解 排版 方式 , 雷震 原 註 , 採 原稿 「 文 後 註 」 方式 , 於 文 內 以 【 註 】 標示 , 列 於 每 章 之後 ; 林淇瀁 亦 採用 「 文 後 註 」 方式 , 於 文 內 以 ( 註 1 ) 標示 , 列 於 每 章 之後 。 ■ 雷震 手稿 仍 有 缺漏 及 無法 辨 讀 之 字 者 。 凡 缺漏 之 頁 , 於 缺漏 之 處 , 空 一 行 加 「 ( 缺 一 頁 ) 」 標示 之 ; 缺 字 者 以 「 ○ 」 標示 之 ; 無法 辨 讀 之 字 以 「 □ 」 標示 之 。 【 第二 章 】 轟動 全 世界 的 「 雷案 」 究 是 一 件 什麼 玩意 ? 〈 第二 章 〉 轟動 全 世界 的 「 雷案 」 究 是 一 件 什麼 玩意 ? 民國 四十九年 九月 四日 ( 星期四 ) 上午 九時 左右 , 輿論界 權威 的 「 自由 中國 」 半 月刊 的 發行人 雷震 、 主任 編輯 傅正 ( 註 1 ) 、 經理 馬之驌 ( 註 2 ) 、 和 國史館 職員 而 過去 一度 擔任 「 自由 中國 」 社會計 的 劉子英 ( 註 3 ) 四 人 , 各 在 他們 的 寓所 , 被 國民黨 御用 特務 機構 「 臺灣省 警備 總司令部 」 一下子 捉去 關 起來 了 , ( 註 4 ) 於是 「 御特 」 警備總部 的 發言人 王 超凡 立刻 就 招待 新聞 記者 , 宣布 雷震 等 涉嫌 叛亂 。 王 超凡 時 任 警備總部 政治部 主任 。 這 是 以 「 先行 逮捕 為 偵查 之 方法 」 ( 這 是 「 監察院 雷案 調查 小組 報告 」 所 引用 的 蔣中正 的 用語 。 ( 註 5 ) 原文 說 : 「 並 應 恪遵 蔣 總統 之 指示 , 對於 匪諜 牽連 案件 , 亦 得以 先行 拘禁 為 偵查 之 方法 。 」 ) , 就是說 不管 有罪 無罪 , 先 把 人 關 起來 再 去 誣控 罪名 。 「 御特 」 王 超凡 還 詭辯 的 說道 : 臺灣 現屬 戒嚴 區域 , 雷震 等 既然 是 在 臺灣省 內 有 觸犯 「 懲治 叛亂 條例 」 的 罪嫌 , ( 註 6 ) 則 依據 該 法 第十 條 「 犯 本 條例 之 罪 者 , 軍人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, 非 軍人 由 司法 機關 審判 , 其 在 戒嚴 區域 犯 之 者 , 不論 身份 , 概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之 」 的 規定 , 自應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。 本部 對於 法律 所 規定 的 職責 , 自當 切實 執行 。 王 超凡 「 御特 」 更 繼續 的 表示 說 : 「 雷震 等 人 被 拘捕 , 實 與 所謂 籌組 反對黨 毫無 關係 。 」 他 又 說 : 本 案 完全 因 雷震 等 涉嫌 叛亂 , 依法 偵辦 , 是 他們 個人 的 問題 。 本部 對於 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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