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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其 是 元老 、 僑領 們 他們 就 沒有 哪 一 種 會議 是 遵照 孫中山 先生 所 擬訂 的 ﹁ 民權 初步 ﹂ 的 議事 程序 ﹁ 議事 ﹂ 的 。 我們 的 會議 , 事實 上 是 在 有 魄力 、 有 能力 、 有 野心 的 領袖 們 領導 之下 ﹁ 商量 著 辦 ﹂ 的 。 因此 我們 的 ﹁ 會 ﹂ 一旦 與 美國 法律 發生 了 牴觸 , 我們 就 有 被 捉 將官 去 的 危險 , 至少 也 要 吃 ﹁ 敗訴 ﹂ 官司 。 筆者 夫婦 十餘 年 前 便 曾 一度 熱心 ﹁ 服務 社區 ﹂ , 曾 獻 ﹁ 鉅資 ﹂ ︵ 以 我 自己 財力 做 比例 ︶ 、 出 大力 , 參加 了 ﹁ 紐約 華埠 服務 中心 ﹂ ︵ The New York Chinatown Service Center , Inc .
 
︶ , 希望 為 ﹁ 僑胞 服務 ﹂ 。 我 自己 並 被 謬選為 ﹁ 董事 ﹂ 十餘 年 , 也 幹 了 不少 ﹁ 福利 事業 ﹂ 。 不幸 今年 秋季 , 我 忽然 收到 紐約州 地方 法院 ﹁ 傳票 ﹂ , 與 本 會 前後 兩 任 ﹁ 董事長 ﹂ 及 十來 位 ﹁ 董事 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