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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邦人 。 … … 對於 虔誠 的 猶太教徒 而 言 , 律法 知識 之 為 一 種 義務 , 其 程度 唯有 印度人 與 波斯人 之 有關 禮儀 的 戒律 可 與 比擬 , 不過 猶太 律法 由於 包含 了 倫理 的 誡命 而 遠遠 超越 了 ( 印度 與 波斯 之 ) 僅有 禮儀 與 禁忌 的 規範 之上 。 … … 即使 在 約 書亞 ( Josiah ) 的 時代 ( 後 俘囚期 則 是 可 確定 的 ) , 虔誠 的 猶太人 乃是 城市 居民 , 整 個 猶太 律法 的 取向 自然 也 是 這 種 城市 身分 。 由於 正統 的 猶太人 在 宗教 儀式 上 需要 屠夫 的 服務 , 因此 他 無法 孤立 生活 、 而 必須 與 教團 生活 在一起 。 直到 今天 , 跟 改革派 的 猶太教徒 ( 例如 美國 的 猶太教徒 ) 對比 之下 , 群居 仍 為 正統 猶太教徒 的 特色 。 同樣 的 , 安息年 ── 就 其 現存 的 形式 看 來 , 可能 是 後 俘 囚期 城市 律法 學者 的 創作 ──也 使得 猶太人 無法 從事 有 系統 的 集約 農業 。 … … 在 法利賽派 全盛 時期 , 被 稱作 " 農夫 " 的 猶太人 實際 上 即為 第二 等 的 猶太教徒 , 因為 他 並 不 ( 實際 上 也 無法 ) 完全 遵守 律法 , … … 在 所有 其他 ( 以及 上面 所 討論 過 ) 的 活動 裡 , 猶太教徒 就 像 虔敬 的 印度 教徒 一樣 , 仍然 受到 律法 的 制約 。 《 彌蘭陀王 所 問 經 》 , IV , 1,28 , 明白 指出 : 唯有 僧侶 可以 成為 分宗立派 者 , 因為 唯有 這樣 的 人才 究竟 知曉教 說 。 《 彌蘭陀王 所 問 經 》 , 前 引 ( 因此 , 有時候 是 前世 也 一度 並 未 如此 ) 。 達到 阿羅漢 地位 的 俗人 , ( 根據 IV , 3,4 ) 只 能 是 同 一 天 便 死 , 或者 成為 僧侶 。 即使 是 地位 最 低下 的 修道 僧 也 會 得到 有 德俗人 的 尊敬 , 因為 唯有 修道 僧 是 教團 戒律 傳統 的 擔綱 者 。 在 章 首 處 , 剎帝利 是 被 讚揚 的 。 這 一切 都 意味 著 從 原先 的 俗人 共同體 到 修道 僧教團 的 轉變 。 西晉 永嘉 二 年 ( 308 ) 竺法 護譯 , 共 八 卷 , 為 大乘 之 佛 傳 , 記載 佛陀 降生 至 初 轉 法輪 之 事蹟 。 ── 譯註 五 制 戒 是 : 不 殺生 、 真實 、 不 盜 、 不 婬 、 無所有 。 五內制 則 為 : 清淨 、 滿足 、 苦行 、 修學 、 歸依 最 高 神 。 ── 譯註 據 南傳 佛教 的 《 善見律毘婆沙 》 卷 二 所 載 , 傳承 律藏 的 五 師 中 , 第四 個 為 悉婆伽 。 ── 譯註 相對於 出家 修行 的 修道士 團體 ( 修士 為 第一 教 團 , 修女 為 第二 教 團 ) , 第三 教團 是 指 從事 世俗 職業 的 俗人 ( 不 分 性別 ) 所 組成 的 教會 團體 。 雖然 是 以 俗人 為 其 成員 , 但 作為 一 個 教團 , 它 有 一定 的 戒規 , 一定 的 服裝 , 並且 與 第一 和 第二 教團 的 成員 處於 精神 的 連帶 關係 中 , 只是 不 立 修道 誓願 。 第三 教團 的 制度 是 西方 自 十三世紀 以來 , 為 了 將 修道院 精神 帶入 世俗 世界 而 創設 的 , 雖 普遍 見於 諸 教派 , 然 以 聖芳濟派 為 最 盛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