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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 安全 分署 ( Foreign Operations Administration, Mutual Security Mission to China ) ; 一九五五年 七月 , 美國 國外 業務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改為 美國 國際 合作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(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, Mutual Security Mission to China ) ; 一九六二年 一月 九日 , 美國 國際 合作 總署 駐華 共同 安全 分署 改為 美國 國際 開發 總署 駐華 美援 公署 (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, U. S. Aid Mission to China ) 。 參見 趙既昌 , 《 美援 的 運用 》 , 台北 , 聯經 , 一九八五年 , 269-275 頁 。 註 3 : 美國 對 我國 的 各 項 經濟 援助 , 依照 雙方 協議 , 不論 是 物資 器材 或 勞務 技術 , 除 一 部分 可 免 繳 或 緩 繳 台幣 價 款 外 , 大部分 須 由 我國 政府 或 受援 單位 在 規定 期限 內 繳納 等值 的 台幣 價 款 , 存入 當時 設置 在 台灣 銀行 ( 一九六一年 七月 中央 銀行 復業 後 改存 中央 銀行 ) 各 種 專設 的 特別 帳戶 。 這些 由 美援 產生 的 台幣 , 統稱為 美援 相對 基金 。 相對 基金 設立 於 一九五一年 六月 , 當時 政府 財源 拮据 , 繳 存 情形 不 順利 ; 一九五八年 間 政府 向 美方 提議 修改 繳存 辦法 , 建議 相對 基金 的 繳納 , 不 以 收到 美援 物資 數量 多寡 為 核算 根據 , 而 改 按 我方 於 處理 美援 物資 時 所 衍生 的 台幣 收入 總額 , 做為 繳存 相對 基金 的 基礎 。 此 項 建議 迅即 獲得 美方 贊同 , 此後 我方 繳 存 相對 基金 的 情形 極為 順利 。 參見 趙既昌 , 《 美援 的 運用 》 , 三九 頁 。 註 4 : 一九二四年 八月 , 中央 銀行 於 廣州 成立 。 國民 政府 奠都 南京 後 , 一九二八年 十月 二十五日 公布 「 中央 銀行 條例 」 , 明定為 國家 銀行 ; 同年 十一月 一日 於 上海 成立 總行 , 原 廣州 之 中央 銀行 在 一九二九年 三月 改稱 中央 銀行 廣州 分行 , 嗣 於 一九三二年 改組為 廣東省 銀行 。 一九三五年 五月 二十三日 , 「 中央 銀行法 」 公布 施行 , 同時 廢止 「 中央 銀行 條例 」 ; 同年 十一月 四日 , 政府 實施 法幣 政策 , 以 中央 銀行 、 中國 銀行 、 交通 銀行 ( 後 加入 中國 農民 銀行 ) 所 發行 鈔券 為 法幣 。 一九四二年 六月 , 政府 頒布 「 統一 鈔 券 發行 辦法 」 , 自 七月 一日 起 , 全 國 鈔券 之 發行 集中 由 中央 銀行 辦理 , 成為 名實 相符 的 中央 銀行 。 一九四九年 中央 銀行 隨 政府 遷 台 , 旋即 緊縮 組織 , 大部分 業務 委託 台灣 銀行 辦理 。 一九六一年 七月 一日 正式 復業 , 一九七九年 十一月 八日 蔣經國 總統 公布 修訂 「 中央 銀行法 」 , 由 原 隸屬於 總統府 改為 隸屬 行政院 , 並 授權 檢查 全 國 金融 機構 之 業務 。 註 5 : 一九五一年 懷特 工程 公司 成立 。 一九六二年 八月 一日 , 懷特 工程 公司 結束 , 美援會 另 成立 工程 顧問 組 (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, CUSA ) ; 一九六三年 九月 一日 , 美援會 工程 顧問 組 改稱為 經合會 工程 顧問 組 (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, CIECD ) ; 一九七三年 改為 經濟部 工程 顧問 組 (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, MOEA ) 。 註 6 : 國防 研究院 於 一九五九年 四月 正式 成立 ( 十五日 開課 ) , 蔣中正 總統 擔任 院長 , 張其昀 擔任 主任 , 至 一九七一年 結束 , 共 舉辦 十二 期 。 註 7 : 陳誠字 辭修 , 所以 李國鼎 習 尊稱為 辭公 。 註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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