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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百五十萬 元 及 台幣 四千六百萬 元 , 截止 一九五九年 統計 , 返國 者 已 有 一千二百零六 人 。 出國 地區 以 美國 最多 , 共 一千零八十七 人 。 註 14 : 一九六七年 三月 十六日 考試院 院會 通過 舉辦 特種 考試 之 甲等 考試 , 甲等 考試 係 一 「 高於 高等 文官 考試 」 的 考試 , 經 考試 及格 的 人員 , 可 由 政府 任命為 簡任官 。 考試 之 用意 , 在 突破 人事 法規 的 束縛 , 羅致 高級 人才 進入 政府 工作 。 此 項 考試 無 年齡 及 籍貫 之 限制 , 唯 每 年 考取 若干 人 及 考試 之 方式 , 均 視 有關 機關 之 需要 而 定 。 資格 屬於 下列 三 項 之 一 者 , 均 可 報考 : (一) 在 國立 或 經 教育部 立案 之 私立 大學 研究所 及 經 教育部 認可 之 國外 各 大學 研究所 獲有 博士 學位 , 並 在 與 其 所 修 學科 有關 部門 工作 三 年 以上 , 成績 優良 , 有 證明 文件 者 。 (二) 在 成立 或 經 教育部 立案 之 私立 大學 研究所 及 經 教育部 認可 之 國外 大學 研究所 獲有 碩士 學位 , 並 在 與 其 所 修 學科 有關 部門 工作 五 年 以上 , 成績 優良 , 有 證明 文件 者 。 (三) 曾 在 國立 或 經 教育部 立案 之 私立 大學 , 擔任 教授 、 副教授 滿 三 年 , 經 教育部 審查 合格 者 。 一九九五年 十二月 二十六日 , 立法院 通過 「 公務人員 考試 法 部分 條文 修正案 」 , 廢除 公務員 甲等 考試 制度 。 參見 《 聯合報 》 , 一九六七年 三月 十七日 , 一 版 ; 一九九五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, 四 版 。 註 15 : 編 按 : 當時 因為 台灣 要 推展 外銷 、 出口 , 所以 比較 重視 兩 件 事 : 一方面 是 政府 公共 行政 人才 的 培養 ; 另一方面 就 是 在 台大 設立 商學 學系 , 推動 國際 貿易 與 企業 管理 。 註 16 : 在 一九六七年 七月 十四日 舉行 的 第二 次 國家 安全 會議 中 , 劉大中 、 蔣碩傑 、 顧應昌 及 費景漢 四 位 教授 提出 內容 共 十一 項 的 「 改進 經濟 政策 要點 」 , 其中 之 一 為 : 「 政府 應 以 較 高 待遇 延攬 人才 , 並 在 國內 設 經濟學 博士班 以 培植 人才 。 」 一九六八年 六月 , 台灣 大學 經濟 研究所 博士班 開始 招生 。 註 17 : 例如 一九六○年 七月 日本味 之 素株式會社 向 經濟部 申請 投資 味全 公司 一百萬 美金 的 合作案 , 工礦 聯繫組 本 已 簽 擬 意見 送 華僑 及 外國人 投資 審查 委員會 審議 , 惟 日本 協和 會社 與 中國 醱酵 公司 對 此 提出 訴訟 , 請求 法院 假 執行 。 因 涉及 專利權 糾紛 , 工礦 聯繫組 改 擬請 投資 審議 會 暫緩 審議 , 並 對 該 案 加以 研究 。 此 一 投資案 卒 因 同業 反對 而 為 主管 機關 所 核駁 。 參見 〈 美援會 工業 發展 投資 研究 小組 、 經濟部 工礦 計劃 聯繫組 第十 次 聯席 會報 紀錄 ( 一九六○年 九月 二十三日 ) 〉 , 《 行政院 經濟 建設 委員 會 檔案 》 , 110 , 001-1 ; 《 聯合報 》 , 一九六一年 六月 二十一日 , 五 版 。 註 18 : 編 按 : 以前 大學 聯考 招生 時 , 丁組 法商學院 商學 學系 向來 是 第一 志願 , 現在 變成 法律 學系 是 第一 志願 , 據說 最 主要 的 原因 就 是 高考 律師 的 名額 提高 很多 , 從前 每 年 只 考選 幾 個 人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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