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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39 , 從 條例 的 內文 可以 看出 , 「 台灣省 行政 長官 公署 」 不同於 中國 大陸 各 省 省政府 之 委員 合議制 , 而是 一 種 經 國民 政府 特別 授權 的 行政 長官 專斷 制 40 。 行政 長官 不僅 擁有 行政權 、 立法權 、 監督權 , 更 因為 行政 長官 身兼 警備 總司令 , 而 掌握 軍權 , 其 權力 甚至 比 日本 總督 更 大 , 許多 台灣人 便 以 「 新 總督府 」 來 戲稱 之 41 。 初期 新 大陸 政權 之 特質 為 : (一) 外省籍 壟斷 政府 官僚 位置 。 國民 政府 接管 之後 , 成立 的 新 政府 並 沒有 給予 台灣人 充分 的 參政 權力 , 外省籍 的 官員 佔 絕大多數 , 本省籍 官員 則 以 「 國語文 不良 」 、 「 沒有 政治 人才 」 的 理由 被 拒 於 統治 機關 之外 , 再 加上 許多 機關 開始 充斥 著 「 牽親引戚 」 的 裙帶 關係 42 , 使 本省籍 人士 受到 排擠 , 心 中 充滿 不平 之 怨 。 (二) 五子登科 的 劫收 。 國民 政府 在 對 日 抗戰 勝利 後 , 對 包括 台灣 在 內 的 淪陷區 , 派出 所謂 的 接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