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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而 不能 成為 一 種 嚴格 的 哲學 理論 。 現在 , 我們 應該 研究 , 理解 的 可能性 究竟 何在 。 理解 的 任務 是 要 揭示 對象 的 生命 整體 以及 由 這 個 整體 造成 的 客觀 的 結構 關聯體 。 但是 , 根據 狄爾泰 的 看法 , 「 只有 當 存在 於 自己 的 體驗 之中 , 並且 在 許多 情況 下 可以 被 經驗到 的 ( 自己 的 心靈 ) 關聯體 , 帶 著 它 的 各 種 可能性 始終 在場 , 並且 有 所 準備 , 這 一 任務 才 能 完成 」 12 。 由 此 可 見 , 我 的 體驗 乃是 我 理解 他人 的 主觀 前提 。 但是 , 何以 我 有 體驗 就 可以 理解 他人 呢?狄爾泰 假設 了 一 種 相反 的 情況 : 「 如果 我們 從未 體驗 過 某 種 情感 , 當然 也 就 無法 在 他人 身 上 重新 發現 它 。 」 13 這 句 話 的 核心 在於 , 我 的 體驗 與 他 的 體驗 具有 共同性 ( 某 種 情感 ) 。 由 此 , 我 的 體驗 才 找到 了 他 的 體驗 , 或者 借用 黑格爾 的話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