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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 基準法 」 。 註 26 : 編按 : 在 一九五九年 處理 遠東 製管廠 閒置 美援 器材 案 時 , 美援 會 有 人 主張 援用 國家 總動員法 , 採取 將 廠房 設施 予以 凍結 、 接收 、 改配 的 做法 , 但是 行政院 不 同意 。 後來 獎勵 投資 條例 通過 , 政府 開始 推動 經濟 發展 , 此時 美援會 的 工業 發展 投資 研究 小組 也 不 贊成 援用 國家 總動員法 來 處理 勞工 問題 , 不過 一九六○年 唐榮鐵 工廠 和 亞洲 航空 公司 的 案例 最後 還是 用 了 國家 總動員法 。 從 這些 案例 可以 發現 過去 人們 普遍 存在 的 一 個 觀念 , 就 是 援用 國家 總動員法 或 動員戡亂時期 的 法令 來 處理 經濟 問題 , 視為 理所當然 , 後來 才 慢慢 體認 經濟 發展 的 常態 應該 避免 政治 或 行政 干預 , 而 認為 引用 國家 總動員法 或是 軍事 法令 是 一 種 特例 , 不宜 輕易 使用 。 註 27 : 司法 行政部 於 一九二八年 十一月 成立 , 隸 司法院 , 一九三二年 一月 改隸 行政院 , 一九三四年 十月 復隸 司法院 , 一九四三年 一月 再 隸 行政院 , 一九八○年 六月 改稱 法務部 。 註 28 : 一九八七年 八月 一日 , 行政院 成立 勞工 委員會 , 主管 全 國 勞工 行政 事務 , 設 主任 委員 一 人 , 副主任 委員 二 人 。 組織 設置 勞資 關係 、 勞動 條件 、 勞工 福利 、 勞工 保險 、 勞工 安全 衛生 、 勞工 檢查 、 綜合 規劃 、 統計 等 八 處 , 及 一般 行政 事務 單位 ; 另 設有 職業 訓練局 、 勞工 安全 衛生 研究所 、 勞工 保險 監理 委員會 、 勞工 保險局 及 北 、 中 、 南 三 區 勞動 檢查所 等 附屬 機關 。 註 29 : 一九七○年 , 財政部 錢幣 司司長 趙既昌 赴 新加坡 考察 國民 住宅 計劃 和 中央 公積金 制度 ( Central Provident Fund ) , 並 奉 財政部 部長 李國鼎 指示 , 於 一九七○年 至 一九七四年 先後 草擬 「 全 國 軍公教 人員 及 企業 員工 福利 儲金 實施 方案 」 、 「 公積金 條例 草案 」 , 經 多 次 提案 討論 , 但 未 獲 行政院 院會 通過 。 公積金 制度 的 目的 在於 建立 完整 劃一 的 退休 給付 和 養老 制度 , 保障 受雇人 的 老年 生活 ; 減輕 政府 和 企業 的 財務 負擔 , 紓解公 、 勞保 潛在 的 財政 危機 ; 避免 勞動 基準 法 的 高基數 退休 給付 標準 落空 , 有助於 社會 安定 ; 公積金 由 政府 統籌 運用 , 促進 社會 經濟 的 繁榮 。 參見 趙既昌 , 《 財經 生涯 五十年 》 , 153-164 頁 。 【 第十二 章 】 沙土 變 黃金 ── 加工 出口區 第十二 章 沙土 變 黃金 ── 加工 出口區 一九五六年 五月 , 工業 委員會 建議 設立 加工 出口區 , 還是 我 的 主意 。 雖然 加工 出口區 必須 設 在 港口 , 而 港口 是 由 交通部 主管 , 但 ( 這 個 計劃 ) 一直 由 我 主導 。 這 個 計劃 籌備 了 很 久 , 因為 要 找 一 個 合適 的 地方 很 不 容易 。 我 和 海關 總 稅務司 張申福 先生 研究 在 高雄 浚港 的 新生地 設立 加工 工廠 , 他 和 我 很 熟 , 作風 很 開放 。 ( 註 1 ) 當時 主要 考慮 兩 個 問題 , 一 是 工業 產品 出口 , 二 是 工業 土地 取得 。 工業 產品 出口 雖然 和 海關 沒有 關係 , 但是 出口 工業 仍然 和 進口 關稅 有 密切 關係 。 那 時候 無論 進口 物資 或 器材 , 關稅 稅率 都 很 高 , 過 高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