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套索 來 進行 , 當然 有 其 效力 , 可是 所 費 勞力 較多 。 在 一六三六年 以後 , 漢人 狩獵 者 搭配 著 荷蘭人 開立 的 執照 , 引進 陷阱 , 這 是 更 致命 的 獵捕 法 , 效率 可 從 狩獵 者 願意 支付 高額 價錢 來 收購 使用 此 一 工具 的 許可而知 。 每 個 月 以 套 索 獵 鹿 的 執照 價值 一里爾 , 可是 以 陷阱 獵鹿 的 執照 足足 賣 到 十五里爾 的 高價 。 新 技術 改變 了 臺灣 島 上 的 狩獵 方式 。 例如 , 一六三四年 臺灣 曾 出口 了 十萬 張 鹿皮 。 25 一六三七年 , 也 就 是 所 知 確實 運用 陷阱 的 最初 幾 年 , 就 出口 了 十五萬一千四百 張 鹿皮 , 足足 比 一六三四年 增加 百分之五十 的 出口量 。 26 這 多半 是 使用 陷阱 的 關係 。 27 無論如何 , 荷漢 協作 的 方式 引發 了 傳統 獵 鹿 經濟 活動 以及 生態 平衡 的 變遷 。 由於 新 的 系統 太過 有效 , 公司 的 官員 還 覺得 必 得 立法 限制 獵捕 活動 。 一六三八年 , 臺灣 評議會 曾經 指出 問題 所在 : ﹁ 漢人 用 陷阱 的 獵法……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