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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 任何 財產 有關 的 安排 , 並 引入 “ 集體 投資 計劃 ” 概念 , 以 堵塞 以往 的 監管 漏洞 和 不 明確 之 處 。 條例 授權 證監會 , 當 某 一 產品 或 其 經營 者 不再 符合 認可 的 準則 和 條件 時 , 可 撤回 投資 安排 的 認可 。 ( 7 ) 披露 證券 權益 。 為 了 使 香港 達 至 國際 披露 和 監管 的 準則 , 條例 將 須 作 披露 的 重大 持股量 的 百分率 由 10 % 降至 5 % , 並 將 須 作 披露 的 通知期 由 5 個 營業日 縮短 至 3 個 。 ( 8 ) 投資 者 賠償 公司 。 條例 引入 新 的 投資 者 賠償 機制 , 以 取代 原有 的 賠償 計劃 。 該 機制 由 證監會 認可 一 家 投資 者 賠償 公司 , 由 行政 長官 會同 行政 會議 發出 命令 , 將 有關 賠償 基金 的 規則 內 的 職能 , 轉移到 指定 的 認可 投資 者 賠償 公司 , 由 該 公司 負責 管理 和 執行 賠償 基金 。 新 機制 涵蓋 的 範圍 擴大至 更多 的 中介 第三 章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人 , 包括 交易所 參與 者 和 非 交易所 參與 者 、 銀行 及 證券 保證 金融 資人 。 ( 9 ) 證監會 的 透明度 和 問責制 。 條例 將 原來 的 證券 及 期貨 上訴 委員會 提升為 證券 及 期貨 上訴 審裁處 , 並 擴大 該 處 的 職能 和 權力 , 並 建立 新 的 行政 檢討 機制 , 通過 獨立 的 程序 複檢 委員會 監督 證監會 的 運作 。 五 、 回歸 以來 香港 證券 市場 的 發展 1997年 回歸 以來 , 由於 受到 亞洲 金融 危機 的 衝擊 , 香港 的 證券 市場 一度 受到 重挫 。 危機 過後 , 特別 是 2000 年 前後 香港 特區 政府 對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監管 制度 的 全面 改革 , 有力 促進 了 證券 市場 的 大 發展 。 據 統計 , 從 1997年 至 2013 年 , 香港 股市 ( 主機板 + 創業板 ) 上市 公司 從 658 家 增加 至 1643 家 , 16 年 間 增長 1.5 倍 ; 上市 證券 數目 從 1533 隻 增加 到 8522 隻 , 增長 4.56 倍 ; 證券 市場 總市值 從 3.20 萬億 港元 增加 至 24.04 萬億 港元 , 增長 6.51 倍 ; 股市 交易額 ( 以 年度 計算 ) 從 3.79 萬億 港元 增加 至 15.30 萬億 港元 , 增長 3.04 倍 ; 每 天 的 平均 交易額 從 154.65億 港元 增加 到 716.34億 港元 ( 2007年 每 天 的 平均 交易額 更 高達 880.71億 港元 ) , 增長 3.63 倍 。 期間 , 恒生 指數 從 1998 年 的 最 低 點 6660.42 點 穩步 攀升 到 2013 年 底 的 23306.39 點 。 ( 表 3-8 ) 。 回歸 以來 , 香港 證券 市場 最 矚目 的 發展 , 就 是 逐漸 轉型為 內地 經濟 發展 與 企業 融資 服務 的 平台 , 實現 20世紀 90 年代 香港 聯交所 定出 的 戰略 目標 , 即 成為 “ 中國 的 紐約 ” 。 2006年 , 香港 股市 ( 主機板 + 創業板 ) 集資 總額 創下 5245.38億 元 的 歷史 記錄 ( 首次 上市 集資額 達 3338.52億 港元 ) , 是 1997年 集資額 2475.77億 港元 的 兩 倍 以上 。 該 年 , 中國 銀行 、 中國 工商 銀行 先後 在 香港 上市 , 其中 中國 工商 銀行 股票 的 發行 是 首 次 以 “ A + H ” 的 方式 發行 。 僅 工行 IPO 一 個 項目 , 就 融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