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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 先 將 這些 弊端 一律 翦除 , 以 固 人心 , 禦 外侮 。 第三 摺 上 呈 的 時間 是 六月 初 五日 , 就 採用 西法 提出 十一 項 建議 , 計有 廣派 遊歷 、 練 外國操 、 廣軍實 、 修 農政 、 勸 工藝 、 定礦律路律 商律 交涉 刑律 、 用 銀元 、 行 印花稅 、 推行 郵政 、 官收洋藥 ( 按 : 即 鴉片 專賣 ) 、 多 譯 東西 各 國書 等 。 這些 建議 有 些 已經 在 施行 了 , 劉 、 張 只 特別 重申 而已 。 「 江楚會 奏 變法 三 摺 」 到達 西安 後 , 八月 二十日 , 光緒 帝 的 上諭 與 慈禧 的 懿旨 同時 頒降 , 他們 都 肯定 劉 、 張 的 建議 , 並 說 「 整頓 中 法 , 仿行 西法 各 條 , 事 多 可行 」 , 命督 辦 政務處 按照 三 摺 內容 , 「 隨時 設法 , 擇要 舉辦 」 。 帝后 的 變法 態度 , 在 當時 真 給 人 有 耳目一新 的 感覺 。 從 光緒 二十七年 三月 到 光緒 三十一年 十一月 , 近 五 年 之間 , 清廷 在 革新 官制 、 吏制 與 法律 方面 發布 了 不少 命令 , 重要 的 有 : ( 1 ) 設立 督辦 政務處 。 ( 2 ) 改 總理 各 國 事務 衙門 為 外務部 。 ( 3 ) 設立 商部 , 路 礦 總局 併入 。 ( 4 ) 設立 練兵處 。 ( 5 ) 設立 巡警部 。 ( 6 ) 設立 學部 。 ( 7 ) 裁汰 衙門 胥吏 、 差役 。 ( 8 ) 停止 捐 納 買 官 。 ( 9 ) 裁汰河東河道 總督 。 ( 10 ) 歸併 詹事府 於 翰林院 。 ( 11 ) 裁撤 湖北 、 雲南 巡撫 。 ( 12 ) 裁撤 廣東 巡撫 。 ( 13 ) 各 省 綠營防勇 酌 裁 人數 。 ( 14 ) 各 省 籌設 武備 學堂 。 ( 15 ) 命鐵良 等 辦理 京旗 練兵 事 。 ( 16 ) 命 遊 學生 返國 聽候 錄用 。 ( 17 ) 廢 八股文 , 改試策論 。 ( 18 ) 改 書院 於 省城 設 大學堂 。 ( 19 ) 命 各 省 選派 學生 出國 留學 。 ( 20 ) 頒布 學堂 章程 。 ( 21 ) 頒布 《 商會 簡明 章程 》 。 ( 22 ) 頒布 《 大清商律 》 。 ( 23 ) 頒布 《 公司 註冊 章程 》 。 ( 24 ) 頒布 《 礦務 章程 》 。 ( 25 ) 修改 《 大清律例 》 。 從 以上 改革 的 項目 看 來 , 正 如 清史 前輩 學者 蕭一山 在 他 的 《 清代 通史 》 中 所 說 的 : 慈禧 新政 「 似 較 戊戌百日維新 時 所 舉 之 條目 為 多 , 其實 全 未 出 光緒 帝 當時 變法 之 範圍 , 更 未 出 劉坤一 、 張之洞 所 建議 之 範圍 , 不 過分 一 事 為數 詔 , 延百 日 為 五 年 而已 」 。 事實 上 , 同時 代人 黃遵憲 早 就 作 如 下 的 評論 了 : 「 今 回 鑾 將 一 年 , 所 用 之 人 , 所 治 之 事 , 所 搜括 之 款 , 所 娛樂 之 具 , 所 敷衍 之 策 , 比 前 又 甚 焉 。 展轉 遷延 , 卒 歸於 絕望 , 然後 乃 知 變法 之 詔 , 第為 避禍 全 生 , 徒 以 之 媚外人 而 騙 吾 民 也 。 」 慈禧 新政 既然 是 遷延 應付 的 手段 , 媚 外國 、 騙 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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