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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 的 重視 。 同年 6 月 12 日 , 政府 在 憲 報 刊登 《 保險 公司 ( 修訂 ) ( 第 ) 條例 草案 》 , 賦予 保險業 監督 明確 權力 , 可以 在 原有 第 條 條例 未 列明 的 理由 下 , 拒絕 一 家 公司 成為 認可 承保人 的 申請 ; 政府 並 有意 提高 香港 保險 公司 的 償債 能力 額度 。 與 此 同時 , 政府 亦 重視 完善 和 利用 保險業 的 職能 , 如 研究 設立 僱員 傷亡 保險局 及 基金 , 汽車 保險局 擬 設立 破產 保險 公司 基金 , 出口 信用局 推出 “ 綜合 合約 保單 ” , 提供 付 貨 前 保險 , 並 致力 培養 長期 客戶 等等 。 當時 , 各 種 非 官方 機構 也 配合 政府 設想 , 利用 保險 功能 促進 經濟 發展 , 包括 中華 廠商 會 與 保險 公司 合作 , 研究 設立 “ 產品 責任 保險 計劃 ” , 香港 貨櫃 運輸 行業 提出 設立 “ 運輸 責任 保險 計劃 ” 等 。 二 、 香港 保險業 聯會 的 誕生 與 運作 面對 政府 加強 監管 的 壓力 和 激烈 的 市場 競爭 , 建立 保險業 內 的 自律 制度 越來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