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,021 in text 5b334b479027f3cbd2207ae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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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 共同體 關係 稱 之 為 “ 契約 社會 ” ( Kontraktgesellschaft ) 。 就 法律 觀點 而 言 , 個人 的 正當 的 經濟 地位 , 亦即 在 法律 上 正當 取得 的 權利 和 正當 義務 的 總體 , 一方面 取決 於 財產 的 繼承 , 亦即 基於 法律 承認 的 家族 關係 而 獲得 的 財產 繼承 , 另一方面 則 直接 或 間接 取決 於 個人 所 締結 的 或 藉 其 名 所 締結 的 契約 。 不過 , 在 現今 的 社會 裡 , 繼承法 仍 是 取得 正當 權利 的 那 種 模式 ──過去 一度 是 或 幾乎 是 唯一 的 一 種 正當 權利 的 取得 模式 ( 尤其 是 在 經濟 領域 裡 ) ── 最為 重要 的 殘留物 。 因為 , 在 繼承法 的 領域 裡 , 對 個人 而 言 重要 的 是 事實 基礎 , 而 此 種 事實 是 個人 本身 的 法律 行動 ( 至少 原則 上 ) 怎麼 也 發揮不了 影響 的 , 而且 毋寧 是 個人 的 法律 行動 既有 的 起始點 。 換言之 , 個人 之所以 屬於 某 個 人群 團體 , 一般而言無非 是 奠基 於 其 “ 出生 ” 為 某 個 家庭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