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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於 國民 全體 , 但 人民 之 選舉權 等 尚 由 國民 政府 「 訓導 之 」 , 並 無 人民 代表 機關 存在 , 而 由 「 中國 國民黨 全 國 代表 大會 , 代表 國民大會 」 ; 並且 行使 統治權 的 國民 政府 主席 及 委員 , 由 國民黨 中央 執行 委員會 選任 之 , 亦即 國民黨 統領 了 政權 與 治權 的 行使 。 1939 年 國民黨 內 設置 了 國防 最 高 委員會 成為 「 政治 之 最 高 指導 機關 」 , 國防 最 高 委員會 的 一切 決議 , 均 由 秘書處 通知 包括 國民 政府 在 內 的 各 機關 執行 之 ; 立法院 制定 法律 也 須 完全 受 國防 最 高 委員會 所 議定 之 「 立法 原則 」 拘束 , 甚至 黨 的 決議 可以 暫時性 地 等於 是 國家 的 法律 。 ● 在 訓政 時期 約法 體制 下 , 一言以蔽之 , 就 是 「 以 黨 領 政 、 以 黨 治國 」 。 在 此 種 體制 之下 , 1939 年 國民黨 中央 委員會 通過 〈 非常時期 人民 團體 組織 綱領 〉 , 由 國民 政府 於 次 年 6 月 公佈 , 綱領 11 條 規定 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