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,086 in text 595c5c2c326d1b284d8ef291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國防 最 高 委員會 的 一切 決議 , 均 由 秘書處 通知 包括 國民 政府 在 內 的 各 機關 執行 之 ; 立法院 制定 法律 也 須 完全 受 國防 最 高 委員會 所 議定 之 「 立法 原則 」 拘束 , 甚至 黨 的 決議 可以 暫時性 地 等於 是 國家 的 法律 。 ● 在 訓政 時期 約法 體制 下 , 一言以蔽之 , 就 是 「 以 黨 領 政 、 以 黨 治國 」 。 在 此 種 體制 之下 , 1939 年 國民黨 中央 委員會 通過 〈 非常時期 人民 團體 組織 綱領 〉 , 由 國民 政府 於 次 年 6 月 公佈 , 綱領 11 條 規定 「 各 種 人民 團體 須 受 中國 國民黨 之 指導 , 政府 主管 機關 之 監督 」 ; 1940 年 8 月 國民黨 中常會 又 通過 〈 非常時期 黨政 機關 督導 人民 團體 辦法 〉 , 辦法 中 規定 凡 人民 團體 申請 組織 團體 時 , 省 縣政府 除 派員 視察 外 , 並 同時 函 知 省 縣 黨部 。 ● 依照 上述 規定 , 訓政 時期 中 , 所有 人民 團體 都 須 受 國民黨 的 指導 , 無法 自由 組織 , 人民 的
|